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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新基金法

更新时间:2017-08-27 04:06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基金市场的更好发展,在基金业游戏规则——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办法》)运行8年后,新的游戏规则将于2013年6月1日出炉。

  新基金法草案(以下简称《修订稿》)显示,新法拟放开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丰富基金组织形式、将基金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等,每一项均直指近几年公募基金的一些顽疾。不过,对于呼之欲出的新基金法,许多规定则是老调重弹,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

  看点一
  股基仓位不低于80%
  影响:对大部分基金无直接影响
  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根据《修订稿》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拟将股票型基金的仓位下限从60%提高到80%。
  了解到,我国现行《办法》对股票型基金的仓位下限要求仅为60%,基金仓位可以在60%-95%(总资产扣除5%的现金头寸)之间灵活调整。当初将股票仓位下限定得的较低,主要考虑是给基金经理更大的灵活操作空间。
  从实践来看,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国际惯例来看,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之间大幅灵活调整的应当归属于混合型产品;二是现有《办法》规定,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当投资于基金名称表明的方向,债券型基金的仓位下限也为80%,股票型基金如果仓位只有60%,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三是从投资实践来看,股票型基金的收益来源应当主要是深入挖掘有价值的股票,频繁大幅调整仓位容易造成追涨杀跌。
  为了提高股票型基金风格的稳定性,新规参照国际惯例将其仓位下限从60%提高到80%。
  不过,从历史统计来看,股票型基金仓位总体上一直在80%-90%之间,目前有13.5%的基金仓位在80%以下。因此,此项调整对大多数基金来说,并无直接影响。
  事实上,海外的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通常为90%以上。

  看点二
  债基“去杠杆”
  影响:对债基未来收益影响很大
  债市“打黑”进入整顿阶段,债基的杠杆效应将受到约束。根据《修订稿》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据了解,杠杆过高是金融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国际惯例看,除杠杆基金、衍生品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特殊产品外,公募基金一般不得进行杠杆性投资。
  据了解,目前,不少债券基金在其合同中规定,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这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债基总资产将不超过其净值的140%。然而,事实上,为了提高基金收益,不少基金经理会采取比回购更灵活的“代持养券”方式提高杠杆率。
  数据显示,2012年年底,多家基金公司的纯债基金所持债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超过200%。
  “如果对杠杆水平不加约束,容易导致基金经理为比拼收益而争相扩大杠杆,进而加大基金的波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不利于固定收益基金的发展。”基金业人士对表示,“去杠杆”的要求会降低债券基金的收益率。

  看点三
  小基金公司“关停并转”
  影响:实施起来有难度
  《修订稿》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小规模基金的监管,鼓励小基金“关停并转”。《修订稿》第四十九条规定,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持有人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基金是否继续存续进行表决。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只对基金的初始成立规模进行了规定(2亿元、2亿份、200人),未对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持续规模做出强制要求,仅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然而,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持有人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况很难发生。
  “此前,有基金公司为了防止旗下小规模基金被清盘,会在60天中的某一时段,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注资,频繁自救。”基金业人士表示,60个工作日时间未免太长,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以上三大新基金法看点充分说明,新的基金法将对债基未来收益影响很大,而新进法中有关于小基金公司“关停并转”举措的实施,相关专家指出,实施起来有难度。而具体新基金法究竟会带来什么影响,还是需要看看市场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