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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对人身保险的电销规范

更新时间:2013-05-04 11:33
  【摘要】电话销售人身保险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不过,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禁拨管理制度。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对销售时间进行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设置禁止拨打时间。除客户主动要求外,每日21时至次日9时不得呼出销售。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建立禁止拨打名单。对于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并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禁止拨打时限。应建立因禁拨管理不当对客户造成骚扰的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签署投保单和电话录音两种方式确认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保险公司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移动支付设备、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新技术提升收付费效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通过书面或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客户授权。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质量检测体系。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对成交件录音备份存档。电话录音及其他投保文件的保存时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10年。保险公司对客户信息和电话录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保险公司至少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柜面两个渠道受理保全及理赔申请,鼓励保险公司探索高效便捷的服务渠道。投诉事项涉及电话销售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调听电话销售录音。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有效电话销售录音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处理客户诉求。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为确保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平稳过渡,保监会拟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给予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6个月的改建期。其间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条件进行改建,并报保监局审批或备案。改建期间可继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二是要求各保监局应根据《办法》修订完善现有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规范性文件,以统一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率。

  慧择提示
:以上是对人身保险电销制度规范的介绍。据悉,保险公司应针对不同电话销售模式和保险产品制定规范的销售用语。电话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须正确使用电话销售用语,禁止不当阐述。电话销售用语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定并存档备查,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中心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