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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进行界定

更新时间:2017-08-27 17:15
  【摘要】保监会为了更好的对险企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推出了风险责任人制度。今天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明确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还对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界定。

  据了解,保监会在今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保险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和运用衍生品等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并配备至少2名符合条件的风险责任人。

  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保监会将风险责任人区分为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责任人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授权总经理担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业务决策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监会对险企投资的监管力度,对于投资风险责任人的选择有一定的资质条件,另外也对其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都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