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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需明确2名资管产品风险责任人

更新时间:2015-03-02 13:49
  【摘要】一直以来,保监会都十分重视资管产品的各项发展情况,并对此加强管理和监督。据悉,近日保监会发文指出,保险机构要明确资管产品风险责任人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管理、落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风险责任,保监会日前向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2名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

  “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责任内容、资质条件、履职和培训要求、信息报告和处罚事项等参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将风险责任人相关信息报告保监会,养老保险公司等其他保险资金受托管理人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也要参照执行。

  慧择提示:根据上文得知,保监会近日要求保险机构要明确2名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这一做法有助于加强保险资管产品的风险责任,进而推动保险资管产品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