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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引入风险责任人制度

更新时间:2015-03-03 13:16

  【摘要】为了督促保险机构切实履行偿付能力管理职责,防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偿付能力风险,近日,保监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引入风险责任人制度。那么针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说有什么影响呢?

  险资投资渠道放宽,险企有了更大的投资自主权,同时也增大了投资风险。近日,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引入风险责任人制度。资管公司开展有关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明确两名符合条件的风险责任人。

  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中行政责任人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涉及的各项具体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专业责任人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涉及的各项具体业务的有效性及业务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保监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等其他保险资金受托管理人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也应当指定风险责任人。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保监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引入风险责任人制度。专业人士表示,风险责任人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