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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去存钱被劝买保险 保险乱象引关注

更新时间:2017-08-24 20:05

  【摘要】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着机制不够健全、相关法律不够完善的问题,导致保险市场上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近期发生的一起案例再次把人们关注的目光转向了保险业银保销售渠道。

  杨明(化名)原本去银行办储蓄业务,却被窗口柜员劝说,买了70万元保险。后来杨明发现保险的利息和分红甚至低于国家利息,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在2011年底只答应退还33万元。杨明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未获支持,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退还杨明30万元保险费。

  市民:去存钱被劝买保险
  2009年12月,杨明到沈河区一家银行办理储蓄业务,银行窗口柜员向他推荐了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这是国家发行的,期限10年,每年按存款总额给10%利息,只涨不跌没有风险,每年底还有分红,中途退保本金全部返回,只损失一定的利息和分红。”
  杨明经过考虑,花35万元买了350份保险,保险年期20年,缴费年期10年。他签署的保险合同中,有“若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的现金价值”条款。
  然而一年后杨明发现,每年10%的利息只是按第一年投保35万元的利息计算,不是累计总额的10%,分红数额也很少,第一年才1200余元。
  杨明觉得上当了,不想继续投保,但经保险公司两名员工劝说,他又续保了35万元。
  2011年底,杨明与保险公司核对账目发现,利息和分红只有3000余元,远低于国家利息,打算退保。保险公司的答复却是:“根据公司规定,2年存70万元保险金只能退33万元,要扣除37万元,扣除率达53%,而且利息和分红都没有。”
  杨明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商业欺诈:“投保时只说会造成一定损失,要告诉我扣这么多,我就不会投保了!”
  2012年2月,杨明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投保合同,退回70万元保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分红。

  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履行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保险公司认为,杨明混淆了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业务的根本区别,只有银行的储蓄业务和其他借款业务,在解除合同后会返还全部本金,获得高额利息及分红。但杨明购买的是保险产品,是基于双方的约定享受保险利益。
  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有身故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承担巨额的保险支付责任。
  保险公司在为杨明办理保险业务时,已完全履行了提示告知和说明义务。杨明在投保提示书、保险单、保险利益摘要表以及保险条款等文件上都亲笔签字,在办续保手续时也对保险产品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完全知悉保险产品的性质、内容风险及相关法律后果等。
  杨明的诉讼请求与双方在保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完全不符,只能依据双方在合同的明确约定来确定承担。

  法院:保险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杨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
  在具体履行中,投保人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正当,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退还保险费。
  但杨明要求全部返还保险费和支付利息及分红,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完全支持。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退还保险费,因该现金价值表属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双方应当依照合同履行约定。
  与2011年底保险公司答复的退33万元不同,法院一审判双方解除保险合同,至宣判时保险公司应退还杨明保险费30万元。

  慧择提示:针对上述现象,相关部门应提高打击力度,同时,也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整个保险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