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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报送文件格式进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6 04:03
  【摘要】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文件报送工作、提高报文质量,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对报送文件的种类、格式以及报送要求都予以了明确。

  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文件,应当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形式。“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必须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至少应包括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页码、成文日期、印章、联系人等组成部分。

  上述通知同时要求,报送的文件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内容明确且文字简练。各保险机构应当以机构名义向保监会或者保监会办公厅正式行文,不得以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名义行文,不得向保监会办公厅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行文。保监会内设部门如在职权范围内对外以“便函”的形式联系工作、征求意见或者通知有关事项的,各保险机构原则上直接回复该部门。除保监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或者保险机构负责人名义直接向保监会领导行文。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保监会行文(按照法人机构管理的除外),应当向当地保监局行文。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具体的规定了保险机构报送文件的格式等等,要求明确统一,极大的方便了保监会对各保险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