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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重特大交通事故 险缺失呼唤商业险

更新时间:2010-01-11 17:40
 

 4月28日凌晨,北京至青岛的T195次列车与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列车在山东省境内胶济铁路周村站至王村站间脱轨相撞,已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在“4·28”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中,保险作为风险分担机制,本应充分显示其保障和补偿功能,但事实可能令人失望。

  列车业内自保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列车和承运人责任都是采用行业内自保的方式,商业保险公司尚没有涉足(所谓自保,是指企业建立自保基金或自保公司,有意识进行自我风险管理的行为)。上海财经大学的许瑾良分析,并非商业保险公司止步于政策壁垒,而是铁道部不愿意增加成本。他告诉记者,铁道部财力雄厚,而火车是大家公认最安全的交通工具,出险概率低,相关赔偿就由自己承担了。如果要将每一列火车承保,将增加一笔不小的开支。

  目前我国有数万辆客运列车,再加上十倍于客运列车数的货运列车,即便每辆列车的保费以百元计,也确实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过专家认为,列车都有各自所属的铁路局,因此还是可以通过投保团体保险的方式降低保费。

  伤亡赔偿额低

  相对于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才是不能承受之痛,人们也更关心事故中伤亡人士获赔情况。据了解,每一张火车票的票价中已经包含了2%的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费,其最高赔偿额不超过2万元,且不是商业保险。此外,根据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分别为15万元和2000元。虽然该条例指出,“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但让身为个体的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单独商谈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说,除了旅客自己从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外,一个旅客如果死亡最多只能获赔17.2万元。

  当然,专家也指出,伤亡旅客及其家属完全可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索赔。在我国,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再乘以20年计算的,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赔偿的最高标准为40万元左右。而国外的死亡赔偿大多实行霍夫曼计算法,也就是在评估因车祸或其他事故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为请求民事诉讼赔偿而假定他享受天年时可能得到的金钱利益的一种方法。即以死亡人的年收入,减除其必要的生活费用,乘以估摸的生存年期和一定年利率而得出应当赔偿的金额。不久前,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中每位中国公民获赔195万元人民币,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风险防范呼唤商业险

  幸运的是,国人的保险意识近年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逐渐提高。在此次铁路事故中,不少伤亡旅客已经得到各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与慰问。记者从中国平安了解到,截至5月4日下午17时,胶济铁路重大事故中出险的平安客户人数有41人,其中已身故客户10名,受伤客户31人。目前,平安人寿已在第一时间向两名身故客户的亲属送去总共8万余元理赔款,平安产险、平安养老险也分别向另两名身故客户亲属支付了6万元、5万元预付款。据悉,截至5月4日,太平人寿也接到3起理赔报案,共计有6名被保险人在该次事故中伤亡,其中4人死亡,两人受伤。根据目前已明确的保险责任,太平人寿给付保险金预计将超过60万元。

  在今年年初的雪灾中,因为缺乏巨灾保险机制,我国保险业赔偿额只占到经济损失的1%。这一次胶济铁路事故,又凸显了铁路运输的商业保险缺失。防患于未然是句老话,但真正要做到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