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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报标准调整

更新时间:2017-08-26 14:23

  为进一步保障城镇居民医疗待遇,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根据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我市从2008年5月15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报标准进行较大调整。

  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增设门诊账户。城镇居民个人账户划入按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前50元/人年,退休年龄后60元/人年。当年个人账户未用完的,可以用来缴纳第二年参保费用。二、增加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报销。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内的不予支付,在1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予以补偿,补偿总额最高3000元。三、降低住院起付线。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550元调整为300元,第二次以上住院按50%执行。四、调整比例段和补偿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300—10000元以内部分补偿55%;10001—20000元部分补偿60%;20001—30000元部分补偿65%;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0%;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