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开妻子的车将行人撞伤,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该车的投保人是妻子,而妻子在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天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1.2万元赔偿款。
市民冯先生与沈女士是夫妻。两年前,夫妻俩用沈女士的名义购买一辆家用小轿车,平时两人轮着用车。去年5月中旬一天,冯先生驾驶该车在新区某十字路口右拐弯时,不慎撞上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范女士,致使范女士倒地受伤。经交警认定,冯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范女士就赔偿事宜将冯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各种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冯先生承担超出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部分的1.2万元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于该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冯先生夫妇在作出上诉赔偿后,作为车主的沈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自己的损失1.2万余元。保险公司提出,此前法院判决书明确事故责任由冯先生一人承担。但公司只与沈女士之间签有保险合同关系,而沈女士在事故中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沈女士与冯先生是夫妻关系,冯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所承担的赔偿款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尽管沈女士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因此发生了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沈女士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沈女士理赔款1.2万余元。
针对此案,沈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常州百胜保险索赔咨询公司董毓新先生认为,法院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作出该判决,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本案中,车主沈女士将车借给了丈夫,其实如果车主将车子借给同事、朋友或者出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董先生介绍,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合同当事人外,还有合同关系人。虽然冯先生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他是车主沈女士所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合格驾驶人员,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应归属于被保险人,其在保险事故中所承担的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及其所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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