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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处罚“无证销售保险”行为

更新时间:2017-08-25 14:42

  【摘要】为了规范保险市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盐池县支行、同心县支行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失效后仍继续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处罚内容详细如下:

  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1号

  当事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公司

  地 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9号

  主要负责人:马赞福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所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盐池县支行、同心县支行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失效后仍继续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你公司所属银川市邮政局22名工作人员在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你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等19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宁保监发〔2009〕29号)、《宁夏邮政公司代理金融网点信息统计表》、《代理业务应收手续费汇总统计表(2012年2月吴忠市按网点汇总)》、《代理业务保费汇总统计表(2012年3月5日吴忠市按网点汇总)》、联机寿险台账(盐池县支行、同心县支行2012年3月1日-8月31日)、《宁夏邮政公司2012年代理保险业务统计表》、《代理业务情况明细表(盐池县支行、同心县支行)》、《关于盐池、同心县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情况的说明》、《银川市邮政局各网点2012年1-7月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作人员销售保险情况统计表》、《银川市邮政局各网点2012年1-7月保险代理业务绩效发放表》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失效后仍继续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代理从业人员在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两项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账号:640011217000582246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银川玉皇阁北街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保监局

  2013年3月29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慧择提示:从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们可以看出相关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小,希望通过调整以后的保险市场能够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