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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失地农民权利 天津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8 16:16
  【摘要】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使得失地少地的农民越来越多。为保障这些失地农民的正当权利,日前天津市政府下发了 《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调整被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已办理享受生活保障金手续的被征地养老人员,在天津市调整被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被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慧择提示:从上述可以看出,被征地农民将享有养老保险调整的待遇,从而进一步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市民若需了解更多关于天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信息,可登录当地政府网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