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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产权归属不清 容易引发纠纷

更新时间:2013-03-07 15:14
  【摘要】集资房的产权问题一直都是令广大业主头疼的老大难。集资房本来产权问题就复杂,很多人在购买了房源归属不清、甚至无产权的集资房之后,不得不承担巨大的风险。日前,新温州人肖某就遭遇了这样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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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某2006年底以27万从叶某夫妇那买到一套80余平方米房子。在支付房款后,肖某入住该房。2011年3月份,肖某收到法院传票,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状告肖某,要求腾退房屋。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称,肖某占有的房子系乐清市边防大队干部宿舍,属(国有)军产房屋,产权归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所有。肖某既不是其下属的在职军人,不享有居住干部宿舍权利。

  据了解,1998年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为改善干部住房条件集资建房。当初集资建房每人预交3万元,同时规定,集资建房人在部队住房未售给住户前,不得改变用途或出租、出售、抵押、转让、赠与和借给他人居住,发现上述违章行为,有权收回住房,同时,自住房腾空归还部队之日起,大队负责退还全部集资本金。

  经查,贾某是边防大队在职军人,符合单位分房条件,私下与郑某签订协议,约定将集资商品房转让给郑某,所有集资费用均由郑某支付。随后,郑某以贾某名义向边防大队交纳3万元集资款。在集资房兴建中,郑某又将房屋二次转让,转售给董某,由董某支付房款。2002年3月26日,董某将该房屋转让给叶某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

  法院认为,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屋权利,而肖某占有该房屋行为,妨碍边防大队所有权行使。另外,1998年边防大队将该房屋份额分配给贾某所有,贾某自愿放弃,因此该房屋产权为乐清公安边防大队所有。虽然,肖某从叶某夫妇处购得该房,但叶某夫妇等人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权占有该房屋。法院判决肖某腾空房屋,归还乐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慧择提示
:由此可见,在购买、转让集资房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集资房的产权问题,以免给日后埋下纠纷的隐患。当然,不是每个集资房都存在这些问题。只要您明确了产权,不对集资房随意交易,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