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转让 容易引起哪些纠纷
更新时间:2013-03-07 14:47
【摘要】集资房是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集资建设的房屋。采取集资建设的方式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难的问题。而对于集资房,很多人非常关心它的转让问题。因为在集资房转让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纠纷。下面为您重点分析集资房的三种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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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
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员工个人只具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员工转让该集资房,转让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当然无效。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转让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转让
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况且自《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
慧择提示:看来,集资房转让很容易引发社会纠纷。建议您在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地进行集资房的转让和交易,以免给自己惹来麻烦。当然,集资房也并不是完全不能转让的,主要还看转让的条件是否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