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还记得月初和大家讲过的蒋女士吗?
简单来讲,就是这位蒋女士独居上海,突发脑出血住进ICU,产生了二十多万的医疗费用,人还在昏迷中。
因为她无父无母,未婚未育,也没有任何兄弟姐妹,所以没有法定监护人,导致自己的存款取不出、保险赔不了。
但无论如何,人好歹人还是救回来了。
这件事就在最近有后续了,但却令人十分心碎。
虽然一度脱离危险,但在12月14日,蒋女士最终还是因病情过重,离开了人世。
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她的遗产,却无法顺理成章地,用来为她办一场体面的后事。

上海当地媒体《新闻坊》,对帮蒋女士进行手术签字、还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的远房表弟吴先生,进行了采访。
吴先生表示,经过将近2个月的治疗,蒋女士的病情似乎有所好转。
于是在12月8日,蒋女士被新华医院转到嘉定南翔一家民营康复医院。
刚转院时,蒋女士的状态好像还是不错的。
但是没过几天,吴先生就不断受到医院方面的告知,说蒋女士情况恶化,心脏骤停要抢救。
抢救了一个小时,说恢复了;结果过了大半天,不到不到几个小时,又说抢救了。

在他上周六赶去医院的时候,蒋女士的生命体征就不太好了。
医院也专门请了专家会诊,吴先生还为这次会诊垫付了1万元的现金。
但最终,蒋女士还是没有撑过去,在周日上午10点,不幸离世。
吴先生对医院转院的操作提出了质疑。
因为之前在新华医院,蒋女士的状态已经好转了,而且保险也对接好了,医院本身医疗条件也好。
而转院之后,就出现了一系列的并发症并抢救。

记者试图向两家医院采访更详细的情况,但都遭到了院方婉拒。
关于这一点,我个人猜想,可能和医保控费有关。
医院出于控费的原因,要限制住院天数,所以在蒋女士病情稳定后,做出了转院的决定。
但很明显,康复医院的医疗资源肯定不如三甲医院,一旦遇上突发情况,就难以应对。
当然,这也只是我个人的猜想。
毕竟其中涉及到很复杂的医学专业判断,也和蒋女士身体每时每刻的身体指征紧密相关。
这个院到底该不该转,咱们作为路人,也确实难以做出简单的对错判断。
不过,人已经走了,有个更现实的问题摆在了面前:
蒋女士的身后事,应该怎么办?

蒋女士的远亲吴先生,以及一些关心她的朋友,想用她本人留下的遗产,为她举办一个小型的追思会,并购买一块墓地,让她入土为安。
这个想法合情合理,毕竟用的是她自己的钱。
但现实操作起来,却困难重重。
吴先生去问当地居民区的党总支书记,当时书记表示是不可能的,顶多给蒋女士海葬。

这听起来非常不合理,但确实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的话,遗产会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而第1160条规定,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这笔遗产会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当然,并不是所有情况直接收归国有。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如果根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能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也可以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不过,这肯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长期照料、支付费用的凭证等。
蒋女士的情况,恰恰卡在了中间。
父母早逝、未婚未育、无兄弟姐妹。
她的远亲吴先生,是她奶奶的弟弟的孙子,真的太远了,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而她本人也才46岁,非常年轻,也不存在被他人长期照料的情况。
所以她的遗产,目前由虹口区民政部门依法介入、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对遗产进行保管封存。
吴先生对于不能拿遗产给蒋女士办身后事,表示无法理解:
“自己的后事还不能用自己的钱去善后,我想谁碰到,谁都有可能想不太通。”
听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会觉得不解,法律怎么能这么不近人情?
其实,法律的规定,初衷并非无情,而是为了维护秩序和公平。
毕竟“生前无人过问、死后有人惦记”的事情只多不少。
这些法律规定能防止在当事人意愿不明的情况下,出现遗产被任意侵占、争夺的乱局。
说实话,我觉得就是时代发展太快,当年谁能想到,现在选择不婚不育的人有这么多?
对接的民政部门也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
也有律师表示,想用遗产买墓地、办追悼会,并没有相关的标准规定。
所以法律对于这一块的实际执行,确实是存在模糊地带的。
不过还好是上海,老龄化高、独居人士也多,有过类似情况。
所以,在2024年底,上海对于“遗产管理人”这一职责也进行了细化说明。
说明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其首要职责是接管并保护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而不是直接“收走”。
所以这件事其实还是有余地的。
目前,虹口区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的解决。
我觉得这件事真的真的需要好好解决,千万不能就这么过去了,后续也会继续关注。
借用一下蒋女士的朋友的话,她说的非常实在:
“她的身后事我觉得应该体面一点,最起码开个追思会,然后弄个墓地。如果真的这些都办不到的话,我觉得以后的单身人士,现在不是单身人士很多,我觉得他们都会心凉的,自己的钱都花不到。”
蒋女士这次的事情虽然算是“首例”,但绝对不会只是“个例”。
在现代婚姻观和生育观的转变下,以后是会越来越多的,希望最后这件事能有一个有意义的结果。
不仅是蒋女士的丧葬费是否能有着落,还包括吴先生垫付的医疗费是否能得到补偿。
以及能不能明确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时,对丧葬费用的具体权限与标准。
还有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能否为临时监护人提供法律身份认可的快速通道。
希望法律在保持严谨的同时,在这些关乎生命尊严的具体事务上,能有更清晰、可操作的指引。

制度完善需要时间,但我们作为个人,也要提前做好准备。
特别是你选择了不婚不育,在享受独立与自由的同时,也必须为可能要面对的情况,做好万全的规划。
否则,不仅生前可能陷入蒋女士第一阶段的手术签字、支付困境,身后也可能遇到第二阶段的遗产处置难题。
上次和大家讨论了提前设立意定监护人。
就是可以不受血缘关系限制地,去选一位你信任的人,来替代法定监护人,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
除此之外,想处理好个人遗产,我们至少还有以下几样重要工具,同样可以提前准备。
遗嘱
遗嘱是最广为人知,也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
不过大多数情况下,立遗嘱的朋友主要是用它来决定财产分配结果的。
其实遗嘱也有很多其他的用处。
比如在遗嘱中明确写明,“遗产中的XX元,用于支付我的丧葬费、某处墓地的购置及追思会费用,由某某人负责执行”。
这样,执行人就有了法律依据去处理资产,去帮你处理后事。
遗赠扶养协议
如果担心晚年照料问题,也可以考虑与一位信得过的人,或者集体组织(如居委会、养老机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对方承担你的生养死葬义务,你承诺在去世后将个人财产赠予对方。
这这样,不仅解决了身后遗产去向,更保障了生前能得到合约约定的照顾,比遗嘱更进一步。
而且在法律效力上,它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保险
作为保险博主,这个可以和大家多聊一些。
保险其实是很多中产家庭甚至富豪,做身后规划都会用到的工具。
因为保险不仅同样具有法律效应,而且可以帮你实现财产隔离,实现更精准、更私密的定向传承。
第一,买一份寿险保单,你可以自己指定一个或者多个身故受益人。
甚至可以进一步细分受益的顺序、不同的受益比例。
比如配偶受益50%,大儿子收益25%、小女儿收益25%。
或者先给孩子受益100万,剩下的都再给配偶。
这样能确保钱能按你的分配想法,给到你想要的人。
第二,离世了,身故保险金会作为作为身故赔偿,赔付给受益人,并不会算作遗产,直接隔离出来了。
这个非常关键,可以合理避免债务纠纷,或者婚姻纠纷。
举个例子,已经结婚了,而期间父母去世了,万一后面要离婚,父母的钱是会被配偶分走的。
因为父母的遗产,会算作你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之前上海就有个案例,独生女的父母意外离世,留下2亿遗产,半年后女婿就起诉离婚,把钱分走不少。
而寿险有明确法律规定:
父母人寿保单的身故赔款,子女作为受益人的,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不用担心因婚姻纠纷被分给外人了。
第三呢,买保险是很私密的,你只要不说,就只有你和受益人知道。
离世了,钱会由保险公司直接打到受益人的账户上。
全程没有复杂的继承程序,能快速到位。
也没有其他人知道,不用担心钱被外人惦记。
最后,很多产品还有增值功能,比如你想给孩子留下300万,可能只需要准备100万甚至更少。
像富豪比较多的香港,这类产品的市场就很大,产品经验也很丰富,卷到了极致。
有的产品甚至可以做到准备100万,能给孩子留下500万。
这些产品往往还额外自带“小信托”功能。
很多朋友还会担心一次性留太多钱,会被继承人挥霍掉、骗走,没有用在实处,白白浪费了。
而这个小信托功能,就可以先约定好,身故金是一次性给还是分期按年、按月给。
或者先给一笔,剩下的再分期。
也可以约定好某些条件,比如孩子毕业了、创业了或者结婚了,再给一笔钱。
这种有规划的留钱,能确保在你身后,这笔钱能更大概率地按照你的意愿,继续发光发热。
当然,这功能用信托同样可以实现,并且功能更细化。
不过同样的,信托的门槛也会更高,也需要你额外花钱设立费、管理费等等,今天就不再赘述了。

回顾蒋女士事件的始末,从ICU里的无奈、到身后事的僵局,其实都反应了一个很现实的事情:
当一个人的社会关系超出了传统家庭的定义,我们的社会系统和法律程序,在一些具体环节上,真的还没做好完全的准备。
这个时代真的发展太快了。
而一个充满关怀的社会,其善意不仅体现在对生存的保障,也应延续至对生命终点的尊重。
希望蒋女士的故事,能唤起更多人的关注与行动、推动制度层面更细致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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