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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买卖 风险无处不在

更新时间:2013-03-06 11:58
  【摘要】不要以为经适房的买卖毫无风险,即使存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约定,还是有人遭遇了业主拒绝过户的情况。而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以买房者“未满5年、买卖协议无效”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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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先生2004年花36万元买下林先生急欲出售的一套房屋。因为是经济适用房暂时不能过户,双方签下协议,约定5年后等房屋上市时林先生再将该房变更到孙先生名下。但5年期满,孙先生多次催促林先生协助他办理产权登记,却被因房价上涨而觉得“很亏”的林先生拒绝。一怒之下,孙先生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本来在买经济适用房时心里就有点忐忑,怕日后房屋过户有麻烦,但对方一再承诺只要房屋一旦能够上市就去变更产权,双方订了协议为证,所以我才一次性支付了36万元。已经住了6年的房子仍登记在别人名下,这太没有道理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所涉房屋尚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该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政策,属效力待定合同。但双方约定当国家政策许可房屋更名时,被告应无条件配合。现孙先生主张房屋权属,涉讼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买卖协议应确认有效,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孙先生与林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房屋归孙先生所有。

  承办法官提醒,经济适用房如果不满5年,国家规定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购买这样的二手房风险很大,房主极有可能在收到买方全部房款后,再主张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不再出售房屋,买方将面临追索房款的艰难,处境十分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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