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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切实保护受害者权益

更新时间:2017-08-28 07:27
  【摘要】近日,国家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俗称“绿色保险”,针对的就是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效运用这种保险工具,对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都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

  38名责任人被查处,市长被提名去职,环保局长被撤职。引发各方关注的山西省长治市苯胺泄漏事故,在50多天后给出了问责结果。而随着治污工作加紧进行,对受害居民和企业的赔偿问题早已提上日程。由于肇事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表示将在查勘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快速理赔。显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再一次证明了其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减轻政府压力方面的独特作用。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俗称“绿色保险”,针对的就是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效运用这种保险工具,对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都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目前,这种社会化、市场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问题的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

  实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也不算太晚。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大连、沈阳、长春等地的环保部门就与保险公司开始探索使用这种保险工具。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等地展开,目前已经在10多个省(区、市)进行了相关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尽管如此,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并非强制性投保,受地方政府、企业的投保意识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强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只能用“刚刚上路”来形容,其作用的发挥还远远谈不上理想状态。

  于是,就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而另一方面,“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公众受害”基本成为环境污染事件的定律。对于企业来讲,一旦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将面临诸多风险: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企业声誉和公共关系受损且不说,一旦发生索赔,数额往往特别巨大,有的甚至无力赔偿。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引入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度来辅助政府开展管理、强化企业风险管控、提高补偿社会公众效率的呼声越来越高。

  近日,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部分危险行业投保强制责任保险,而且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特别提出,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以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说,《意见》是在此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既是对社会呼声的一种回应,更是一种决心的体现:环境保护不能单靠政府,需要各方面共同参与,需要更多引入市场化手段。而通过行政手段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风险发生时,使受害者能够获得更加合理的经济补偿。

  慧择提示:笔者认为,国家两部门下发的《意见》,将有效减少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为建设美丽中国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