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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改革创新 力促我国保险业转型

更新时间:2013-02-03 10:42
  【摘要】近年来,我国保监会出台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对保险业的改革的力度。“坚持求真务实的态度,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的角度出发,把那些具有一定普遍性、迫切需要解决、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作为今年改革的重点,力争取得实效。”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今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成为今年改革的重点。

  在过去一年中,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产寿险电销业务到投资新政“组合拳”一一出台,保险行业改革创新的实践颇多、成效初显。在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监管部门再度明确定调,2013年将继续推进改革创新,促进行业转型发展。

  改革创新力度增大
  回顾2012年的保险行业,“改革创新”是一个被频繁实践的举措。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看来,去年是保险业改革创新举措相对较多的一年,其中,投资体制改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重头戏,并且营销员体制改革和费率市场化也已经开了头。
  此外,去年密集出台的投资新政注定在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历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去年6月,保监会出台保险新政,旨在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降低保险公司投资门槛。在13项新政中,几乎囊括了保险业所有能预期的投资工具。此后,保监会分别推出两批新政,剩余3个新政仍在酝酿中。这一组市场化导向的投资“组合拳”,对于推动保险资金的市场化运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制约寿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寿险产品结构,其中主要部分是投资理财型产品,而保险理财产品和银行、基金的理财产品相比,投资收益较低,并没有太大的优势。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即使在短期之内可能看不出来改善效果,但是的确给保险公司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大的想象空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对记者如是称。
  在去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项俊波公布了十二字执政方针“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明确提出以监管促发展,保监会职能不是代替市场主体作决策、搞经营,而是通过监管措施规范市场行为,净化保险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质量提升。
  在业界看来,从监管目标最早明确的“做大做强”,到后来定调的“又好又快”,再到2012年将“抓服务”放至首位,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逐渐清晰。

  顶层设计引入通行模式
  在今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项俊波提出保险监管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四个方面要求:制定监管体系顶层设计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保险经营和保险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推进行业共享信息平台建设。
  据相关消息,在2012年初,主管金融的国务院领导给保监会下达调研行业发展问题、规划行业未来五到十年发展并完善监管措施的任务。
  “目前保监会制定监管体系顶层设计是借助于零点研究咨询,由监管部门、学术界和保险机构一起推动的,通过调查来进行顶层设计,这一国际通用的做法规范有效,值得提倡。”王国军透露。
  据王国军介绍,这种借用市场研究力量深入市场和政策研究,最后指导监管顶层设计制度建设的模式,在国际市场上比较通用。目前美国国会正是运用此操作模式,通过这一模式,监管部门不会独断地制定政策,而是动用研究机构力量进行较深入、自下而上的调查,再自上而下推进改革,节省了成本,也提升了运作效率。
  而朱俊生认为:“一个方案的设计不是简单地汇总民意和诉求,因为当遇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相冲突时,民意并不能代表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监管层提出要建立保险经营和保险机构的服务评价体系。
  “监管层的出发点很好,但问题是评价体系一定要由监管部门来做吗?建立客观的评价体系可行性有多大?”朱俊生称,监管部门最应该做的是加大信息披露程度,把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全部披露后,自然会有各种研究机构来做评价,监管部门怕公开后有可能影响行业声誉,造成市场冲击,因而持以维稳的态度,其实没那么严重,信息披露越公开透明,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就越大。
  事实上,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地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运转效率和透明度。自保监会2010年颁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来,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现状不断好转。但也有专家表示,保险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目前的公司信息披露状况仍然有待规范。

  退出机制带来重组机会
  自去年全国保险业监管工作会议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作为三项重点监管工作之一后,今年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再次提出推进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建设。
  现行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包括解散、撤销、破产三种形式的市场退出路径。当保险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时,监管部门可对其采取限期改正、整顿或接管等一系列法律措施。
  “经营绩效低下的公司能否并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关系到市场主体发展模式的转型与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因为只有市场退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才能对保险公司产生硬性的市场约束。”朱俊生指出。
  早在2011年保监会就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规范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去年《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研究起草《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然而由于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波及的利益方过多,保险市场仍然呈现“只进不出”的局面。
  朱俊生认为,公司的破产退出关系到经济系统中多样性生产机制的产生。破产并不代表原有公司员工的死亡和资产的消失,只意味着原有企业资源实现了新的组合,必须建立允许公司破产的市场退出机制,并且让这样的组织实验发展出多种形式的生产机制,这才是市场充满活力的源泉。由于缺乏硬性的市场退出约束,片面追求规模的公司不但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转型,甚至会走上继续扩张的不归路。
  “必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机制,以硬性的市场约束促使保险公司从"规模偏好"与"保费冲动"的梦魇中摆脱出来,将重点放在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上,即将发展重点放在核心价值定位回归、结构调整和效率提升上。”朱俊生称。

  慧择提示:笔者认为,保监会的改革创新为我国保险业的转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有效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机制,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