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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标准不断提高 促进我国财险成功转型

更新时间:2017-08-28 04:38
  【摘要】近年来,我国财险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这与保险精算也是分不开的。精算是保险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技术。中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理论实践已经证明,加强精算监管制度建设,推动精算理念和技术的普及运用。

  自2004年中国颁布第一个非寿险精算的标准与制度后,非寿险精算监管工作从无到有,经历了初始萌芽时期、初创建立时期和深化完善时期,呈现出起步晚、起点高、进步快的特点,在夯实财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促进行业深化改革、提高抗御风险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财产保险部成立精算处,我是精算处的第一个人。我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系,获管理会计博士学位。管理会计在基本原理上与精算十分相似,所以在财险精算处成立之初,就把我安排到了这个岗位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险精算处处长丁鹏对记者表示,在与中国财险精算事业“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八年中,从不了解到了解,从了解到认同,自己越来越喜欢这个“收集风险、管理风险”的职业,对精算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1995~2003:从无到有引入非寿险精算理念
  财产风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点多面广,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小到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例如车险、意外险、健康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大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例如支持‘三农’建设的农业保险、服务进出口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等。涉及行业多,且每个行业的风险各有其特点,车险的经营规律与火险的经营规律就完全不同。”丁鹏说。
  由于风险特征截然不同,不同的财险种类在核保、核赔、风险管理上的差异也很大。正因为数据积累方面缺乏同质性,非寿险精算难以如寿险精算一样,用一张生命表概括几乎所有寿险险种的风险特征,因此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非寿险精算的发展与运用均晚于寿险精算。
  中国精算监管制度产生于1995年颁布并施行的《保险法》。但当时仅要求寿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并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没有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设立精算责任人。丁鹏介绍,当时中国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尚低,竞争尚不充分,各财产保险公司以招徕业务、抢占市场份额为工作重心,各公司全凭各自经验计算保险费率,精算人员在财险公司内几乎没有用武之地。
  特别是当时财险公司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不超过赔款支出的4%来计提,不能“客观、真实”反映财产保险经营的特点和规律,严重低估了财产保险的经营成本。一些公司虚盈实亏,并以此为基础,恶性杀价、非理性竞争,使行业积累了一定的风险。
  2003年《保险法》修改时,注意到行业发展这一根本性问题,将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并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的要求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部分“先知先觉”的财险公司也开始聘用精算人员进行风险管理、参与费率厘定工作。
  “如果行业单凭经验、盲目跟风、粗放发展的模式不尽快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后果将会非常严重,甚至破坏整个市场资源。引入非寿险精算,建立起资本约束与利润约束后,行业开始逐渐树立起着眼长远、审慎经营、科学发展的理念,从制度上夯实了财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慧择提示:笔者认为,只有加强我国保险业的精算监管,才能提高保险行业科学决策的能力、创新发展的能力、精细化管理及风险控制的能力,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