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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提高企业部分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13-01-10 08:39
  【摘要】近日,阜阳市人社局企业中心出台新政策,新政策将提高阜阳市企业部分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这些增资部分将在本月内发放完毕。企业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每月提高40元;企业离休干部提高护理费。

  据报道,去年,阜阳市出台《关于调整阜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民低保字[2012]12号)文件,阜阳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20元。

  根据文件精神,阜阳市城区1664名企业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也参照低保标准,每月提高40元,从2012年7月补发。

  根据安徽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皖老字[2012]51号)文件,从2012年10月起,调整我省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1100元护理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800元护理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600元护理费。

  此外,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或年满85周岁(含)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900元护理费。

  有关人士解释,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按上述两项规定中高的标准执行,不能同时享受。

  根据文件精神,阜阳市市直三区299名企业离休干部将享受上述待遇。

  另外,参照“阳光工资”,从2012年7月起,阜阳市市直三区299名企业离休干部,和169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津贴补贴标准也将提高。具体标准跟个人离休前的职务或工作年限有关。

  目前,市人社局企业中心正抓紧做好基础数据的分析和清理、资金的筹集和调度等相关工作,确保在今年1月按时足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慧择提示:阜阳人社局上调企业三项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将有效保障广大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阜阳市的养老保险水平。同时,这一政策实施后,将扩大阜阳养老保险的覆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