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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3-01-07 17:56
  【摘要】近日,宁夏自治区对全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各市、县(区)将每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上解自治区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

  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我区失业保险经过20多年发展,保障功能显著增强。截至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亿元。近年来,保险基金由县(市)级统筹管理,个别地区偶尔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由于全区登记失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失业保险基金收大于支,以2012年为例,全年收取失业保险金近5亿元,支出仅1.5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沉底”现象突出。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自治区决定将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由县(市)级提高到自治区级。

  根据《意见》,各市、县(区)将每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上解自治区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各市、县(区)历年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仍由各市、县(区)代管,用于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支付。

  慧择提示:2013年起宁夏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益,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失业保险在全区范围内实现了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算和决算、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