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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尽快建立巨灾制度 期待保险发挥作用

更新时间:2017-08-27 10:54

  【摘要】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给我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在党的十八大开幕之日,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就曾表示,欲推动保险业在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重要一项即是在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保险业优势,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灾害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捐款大于赔款的尴尬
  由于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保险业在无奈之中练就了一身在自然灾害面前快速反应的“本领”。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保监局与保险公司之间、险企总公司与分支公司之间往往第一时间启动上下联动机制,为多措施开展救灾和保险理赔工作打通了各机构之间存在的“阻碍”。
  然而,一位工作在保险一线的业务员向我们表示:“每当经济欠发达地区发生灾害时,保险公司就在第一时间积极反应和查勘理赔,但实际的理赔金额却非常低。”保险业捐款大于赔款成了惯例,也成了笑谈。
  从国外经验来看,在自然灾害面前,保险业大有可为。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艾克飓风灾害造成了383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185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高达48.3%;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造成1250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622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高达49.8%;1994年,美国落杉矶地震造成440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153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也达到34.7%。

  保险深度薄弱的现状
  显然,危难时刻的“紧急动员”和“特事特办”并不能掩盖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尴尬。每一次重大自然灾害都反映了当地保险业的真实情况,都是对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的考验。
  以云南昭通地震为例,根据云南保监局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今年前5月,昭通财产险保费收入为1.6亿元,同期该省的财产险保费收入51.2亿元,占比仅3%。
  值得深思的是,中国并非一个“汶川”、一个“昭通”,许多地处自然灾害多发位置的贫困地区,其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当地居民对保险的认知度甚至更为贫瘠。而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障贫困地区人身财产安全、推进贫困地区灾后重建、减轻政府抗灾救灾负担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一位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曾不无遗憾地对我们表示,若保险普及度够高,哪怕花100余元买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对于伤者或逝者本人及其家庭而言,其补偿意义都远远高于政府的抚恤金。

  法律制度缺位的困境
  当前,监管部门已经明确,要推动保险业在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重要一项即是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灾害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但要真正形成巨灾保险保障制度框架绝非一时之功。走过十年漫漫探索长路的巨灾保险制度,至今仍未破局,最新消息总是停留在“巨灾保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的措辞上。
  与普通的风险相比,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难以预测、损失巨大、损失风险难以分散等特征。经营巨灾保险的亏损性现实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的往往相背离;同时,巨灾保险的特点也带来保险经营技术上的困难,制约了保险供给市场的发展,更直接导致我国目前巨灾保险主体缺位。
  面对难以预测、损失巨大的风险,巨灾保险承保主体缺位实属人之常情,没有法律与制度的保障,谁也不敢承担这项责任。然而,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严重缺位,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则脱不了干系,政府对于很多有关巨灾保险的基本问题缺乏起码的制度界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没有环环相扣的责任与保障,巨灾保险实难实现突破。

  慧择提示:我国的自然灾害时常发生,建立相关的法律保障是必然趋势,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巨灾保险法》及《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具体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对巨灾保险予以详细规定,使巨灾保险的开展与实施有法可依,最终使保险业在完善我国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