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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力普及医疗责任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8 07:49
  【摘要】山西省独创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制度,有效化解医疗纠纷。自2008年率先启动以来,为我们呈上了一连串有说服力的数字:至2012年7月,累计受理案件2805起,其中重大、恶性医疗纠纷案件近500起,调解成功率90%以上。

  原来,在全国率先成立省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的山西省,于2008年联手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探索以市场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全新模式,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全省统保工作,走出了一条“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人民调解与保险赔偿相结合、纠纷调解与风险管控相结合”的医疗纠纷化解之路。

  医责险的尝试,仅仅是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个侧面。近年来,责任保险已由最初的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4款产品拓宽到安全生产责任险等10多个品种。但是,占财产险保费近4%的规模,意味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仍然与国外成熟市场相去甚远,即使与国内财产险业务相比,其广度和深度也远远滞后。

  “要推进各种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让保险业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中建功立业。”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日前表态,要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保险业在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立合作赔偿机制
  作为一款“最具备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帮助政府“减压”的险种,责任保险在国外成熟市场早已被高危行业和企业普遍采用,一旦发生责任事故,由保险公司直接介入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迅速获得保险赔偿,及时化解民事赔偿纠纷。
  自2006年成立之后,山西省医调委化解了大量医疗纠纷,有效地促进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但由于缺乏财政投入,不得不举债运营,生存维艰;并且由于缺乏保险赔偿机制,医疗纠纷的处理经常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效率。
  借助于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化的第三方力量,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责险统保相结合的山西医责险统保项目自2008年启动以来,累计参保的医疗机构达到547家次(二级以上医院),安排和转移经济赔偿责任风险近16.41亿元,累计保险赔款达6141万元,首次在全国实现了3年以上医责险的微利运营。
  “在医疗风险管控方面,合作双方开展了培训、专项交流研讨会400多次,近300家医疗机构和数万人次参加了学习,向医院提出改进医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合理化建议3000余份,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重大医疗纠纷300多起。”江泰保险经纪相关负责人介绍称。

  依赖于法制环境完善
  “对于少数高风险的责任风险如医疗责任等,需要政府、行业、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建立合作赔偿机制,而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风险较高的某些行业,应当考虑建立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美亚保险北京分公司助理总经理陈力骁如是认为。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确立了我国开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这一强制执行、全面普及的做法,极大地促进了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事实上,《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均成为国内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契机,产品种类也从此前的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进一步拓展至安全生产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供电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等品种。
  然而,2010年数据显示,英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逾35%,美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占比逾40%,而在我国,这一占比不足3%,并且在产品种类、发展速度、经营环境等方面,与发达市场均存在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制环境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法制条件,诸多法律法规有待细化,诸多社会生活领域缺乏立法,结果造成实际生活中的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
  此外,国内经济体制并不鼓励大额赔偿,尚缺乏高额赔偿的判例,与公众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不强相比,企业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普遍缺乏投保意愿。正是源于上述不同的国情背景,国外一些高危行业和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多为自愿行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大发展则更多依赖于立法的推动。

  慧择提示:山西省建立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制度,这一制度“双管齐下”,有效解决山西的医疗纠纷。要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保险业在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