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保险仲裁站是全国首家建立的金融仲裁机构,成立于2000年五月,现已发展为西安金融仲裁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几年以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仲裁融入市场经济,服务市场经济,服务金融业,成为人民维护自己经济利益,挽救和减少损失,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种方式和途径。仲裁服务金融,服务保险之趋势必将日益扩大,日渐完善。在调解、诉讼、仲裁三种纠纷处理机制中,仲裁是最符合保险特色的一种方式,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捷径。
西安保险仲裁站设于陕西省保险协会 ,现聘有5名仲裁员,20余名仲裁调解员。这些仲裁员和仲裁调解员中,既有从事金融工作的专门人才,又有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既有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又有研究或熟悉市场经济的专家和保险业内专家。这些仲裁员了解经济动态,掌握金融政策,熟悉法律法规,执业操守比较严谨,能够较好地依法妥善解决经济纠纷。
2005年共签订保险仲裁合同40多万份,合同价值近1000亿元,共受理案件20多起,仲裁案件执行率达到100%。40%以上案件达到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当天执行。该仲裁站的工作受到国务院法制局有关领导的高度赞扬。全国各地许多业内同行前来参观考察。
一、 全国仲裁形势及仲裁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仲裁是相当古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机制,人们不诉诸法庭,而是求助于民间的机构。中世纪时,商人们更倾向于这种方式,商人之间的纠纷请商界元老出面仲裁,既迅速便利,又免伤和气。
近代以来,国际贸易的纠纷往往诉诸仲裁。法院含有主权的象征,一方往往不愿意到对方国家的法院去解决纠纷,一些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便应运而生。
《仲裁法》实施十年来,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共依法重新组建了173个仲裁机构,确立了全国统一的仲裁工作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仲裁工作体制,能够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年来,全国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依法聘任了3万多名专家担任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规定仲裁法律制度、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确认仲裁法律责任的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它规定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保险合同纠纷正是《仲裁法》规定的比较适用仲裁的一种经济纠纷。其特点和主要内容为有以下几点:
1.仲裁均为协议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或裁或审。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应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3.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程序有较大透明度和自主性。当事人从申请立案,组成仲裁庭到开庭审理每个程序都能提出决定性的建议。
5.仲裁员有较高资望。
6.仲裁有法院的支持和监督。
二、保险仲裁的优势
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也是我国解决民商海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三者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关系,无高低贵贱之分。三者中,无论以调解、裁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保险纠纷的特点决定了仲裁是最有优势的解决办法。
1.仲裁最具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于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时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行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及仲裁语言等,一旦发生纠纷,经协商达不成一致,就可以向已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且有权选定自己满意的仲裁员。所以,仲裁成为人们在商事交易中最为乐意采用的解决争议的办法。
2.仲裁不公开进行,保护了商业机密,适合解决保险纠纷,因为仲裁采取非公开审理,保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所以,仲裁便成为人们解决商事争议的最主要的办法。仲裁的这一特性使保险争议的负面影响尽可能的减少,尤其是我国处于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大众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脆弱,仲裁过程的保密性,保护了保险产业的持续发展。
3.仲裁方式灵活快捷,程序透明自主。仲裁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为贵”的车文化理念,明确规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可应申请人的请求,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书,一些仲裁程序也可以简化。而诉讼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不得简化,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如人保渭南分公司与一当事人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案值仅万余元。保险公司多次与客户达到赔款协议,但被保险人领款后,又多次反悔,提出新的要求。为达到目的,当事人就吃住在保险办公室,正常的办公室秩序被破坏,矛盾激化。后经仲裁站上门设立仲裁庭,当天就开庭、结案,并执行了裁决书。双方都比较满意,即化解了矛盾,又以法律形式,防止了被保险人再次反悔
4.或裁或调、一裁终局,效率较高。当事人一旦达成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裁决一经做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就所裁争议具有终局效力。防止了案件上上下下,久拖不决,当事人疲于应付的现象,也可能尽快从保险争议中脱身。而诉讼案件实行两审制,从接案到执行通常需要数月甚至几年时间。对保险双方来说容易造成扩大损失,双方皆输的局面。陕西某财险公司与西藏某一单位为一机动车赔偿案件,关于修理过程中是否应更换汽车车顶,发生纠纷,双方各协一词,互不相让。这一案件,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汽车修理知识。而且西藏车主不能在西安滞留很长时间,到法院去费时费力。后来通过仲裁站,在一天内,就完成了立案、开庭到执行的全过程,达到了真正的短、平、快。
5.保险专家资望较高,权威可信。仲裁员都是保险业内公认的专家,一般不存在曲解条款的现象。如有一案例,一被保险人需换人体器官,曾在某一寿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认为其存在先病后保现象,予以拒赔。而被保险人却认为其先前所患之病,与换器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处理该纠纷,需要有丰富的医学知识、人寿保险知识。
我们接案后,立即从仲裁员中选取医学知识丰富的人员组成仲裁庭,迅速圆满地解决了这一纠纷。
6.仲裁收费项目少,费用低。仲裁只收案件管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项,并且受费比例较低。比诉讼收费要低的多。比较适用保险标的较小的情况。
三、西安保险仲裁站的几点做法
西安保险仲裁站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为规范仲裁员办案行为,保证仲裁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并以此接受仲裁委员会、社会及当事人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公开案件管辖范围和立案期限,公开仲裁员办案规定。申请保险仲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保险双方在签定保险合同时约定,如出现纠纷,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来解决,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2)公开仲裁立案程序,扩大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
(3)公开仲裁程序,仲裁员名单。仲裁程序指仲裁委员会解决可以仲裁的争议时,所适用的程序和次序。其主要步骤有:
申请,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的行为。
受理,指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我国《仲裁法》赋予织形式有两种:(一)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习惯称独任仲裁庭;(二)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庭,又称合议庭。其组成特点是组织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开庭和裁决,开庭指在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等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裁决指仲裁庭依法满足或者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解决纠纷的实体事项,作出裁决即仲裁裁决。其特点是“一裁终局”。由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否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4)公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为使仲裁充分体现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使当事人熟悉仲裁程序,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特在仲裁庭逐条公布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提高仲裁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仲裁的顺利进行和自觉履行。
(5)公开仲裁案件审理期限。
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适用简易程序的,45日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4个月内结案(依法可延期仲裁的除外)。无故逾期结案的扣减仲裁员报酬,限期结案,并通报批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公开仲裁收费标准。仲裁案件受理费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文件和西安市物价局的批文,统一收费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监督,绝不超标准收费仲裁费用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由案件处理费和案件受理费共同组成,在立案时,由申请人预交。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根据国办发[1995]44号文件及西安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西安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按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 按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 按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 按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 按1%交纳
1000001元以上 按0.5%交纳。
(7)公开仲裁员回避制度。为了保证仲裁厅公正受理案件,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该发仲裁员与案件无任何厉害关系的声明。
(8)公开内部管理制度
仲裁员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办案,公正仲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办案纪律的仲裁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扣减报酬,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除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9)公开仲裁活动忌语
规范仲裁员及工作人员的言行,提倡文明礼貌的行为规范,营造仲裁公正、高效、便民的法制环境。
(10)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并设举报信箱
回顾几年来的保险仲裁工作实践,作为全国第一家保险仲裁机构,我们走过了一段艰辛的创新之路。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保险经济为目标,着力终结保险仲裁几年来的典型经验,不断宣传仲裁知识,深化仲裁认识,完善仲裁服务,强化仲裁效能。以服务确定定位,以市场谋求发展,为实现定富主席指出的中国保险业自主创新,又快又好,做大做强的目标而奋斗。
作者简介:陈林,男,39岁。在全国首创西安保险仲裁站,并担任主任。在全国首创机动车保险共保制度(现发展为保险超市),并担任“共保办”主任。曾担任中国人保陕西分公司财险处副处长、营业部副经理、中国人保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陕西省保险协会财险部主任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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