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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5 12:29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07年10月份启动以来,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为促进城镇居民参保,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陆续出台了关于推动中小学校学生与托幼机构儿童参保、延长申报缴费期、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参保、技工学校学生参保等政策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儿童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学生儿童参保问题解释如下:

        一、学生儿童的范围是什么?

        学生儿童是指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统称托幼机构)的儿童。

        二、什么时间参保?

        学生儿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1月份,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中2007年底在校就读的学生儿童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三、身份如何认定?

        学生儿童参保时,学籍身份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认定,并填报相关申报核定表,对于符合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四、如何结算报销?

        参保学生儿童患病,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治疗门诊特殊病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学生儿童经批准转外埠就医或者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报销时,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归集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汇总统计后,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