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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必须要完善监管机制

更新时间:2012-12-14 14:44
  【摘要】前不久,经济学家郎咸平说,中国的保险业就是搞传销,必须要有完善保险业的监管机制。作为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因此,这一重要金融中介的安全与稳定发展便显得十分重要。鉴于此,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有利于保障保险行业的安全运行、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稳定,有利于整个经济体系和社会的安定。

  为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新背景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保险监管者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逐步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环境的演化,对保险监管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从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来看,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的情况,需要引发各方关注。有观点认为,鉴于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影响,应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管。而实际上,从保险业安全发展的视角来看,监管并非越严格越好,过度监管对行业发展的伤害不可轻视。当前过度监管表现在两个方面。

  过度监管的第一个表现是对保险产品定价的管制,抑制了保险企业间的竞争。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保险业监管相对薄弱,保险企业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当时通货膨胀水平较高,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最高时达到10.98%,保险企业的长期人寿险保单利率普遍与存款利率挂钩,给保险的后续经营带来了沉重负担,这也成为后来保险企业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为抑制保险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1999年监管部门把长期寿险的保单利率强制性规定2.5%,且一直延续到现在,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在此期间,银行存款的年化利率远超2.5%,使得长期寿险失去了竞争力。对长期寿险利率强制性的规定,虽然一方面可以抑制保险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但另一方面也的确引发了一些不良的后果。一是抑制了保险企业的进取动力和进取精神;二是迫使投保人放弃传统的长期寿险而追求高风险的投资联结型险种,造成保险资金配置的比例不合理,放大投保人的风险,间接影响到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现阶段,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允许上浮10%,而长期寿险的保单利率仍维持不变,无疑是监管过度的表现。监管部门为控制行业经营风险的举措,客观上可能造成了行业发展的另外一种风险。从行业利润来看,如暂不考虑外资对金融产业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都有着较高的利润,与十年前相比安全度提升很高。但应当注意的是,金融行业的高利润和安全运营,是以社会承担了一定损失为代价的,如较低的存款利率和保单利率,无法长期吸引客户,最终造成产业发展失去动力,创新力度不足。这直接影响着产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过度监管的另一个表现,是对保险资金投资方向及比例的约束。例如,为了保持保险资金的流动性,监管部门严格规定了保险企业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侧重强调流动性和安全性,但忽略了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收益性。众所周知,行政命令总是滞后于市场发展,刻舟求剑式的指令很容易让企业丧失发展机遇。近十年来,不动产增值能力最强,企业债券收益水平也较高,基础设施投资回报率也比较可观,而保险企业的资金还是主要配置在国债、银行存款和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方面,在不动产领域、基础设施领域和企业债券领域的投资比例比较低。在现实中,保险企业把长期资金配置在期限较短的银行存款、收益率不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等方面,由此造成了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赶不上真实的物价上涨水平,这必然要影响保险企业的后续发展。

  慧择提示: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这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总之,这些年来我国保险行业监管在控制可见的风险方面是卓有成效的,尽管行业系统风险得到良好的控制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不过,经过十年的高速发展,行业发展已经显露疲态,后续发展需要从监管制度上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从鼓励行业竞争和创新、规范发展等方面做文章,让保险投资人得到更多的实惠,分享更多的成果,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产业迎来下一个高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