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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百元

更新时间:2017-08-27 01:52
  继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按不同标准进行统一“普调”后,我市日前对失业人员中的部分特殊人员再次给予帮扶,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百元以上。本次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本次调整范围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即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和高新开发区内上述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532元/月,章丘市、长清区和平阴县内上述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469元/月,济阳县和商河县内上述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420元/月,三种标准较“普调”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提高了152元、134元和12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提供失业人员户口簿(失业人员与未成年子女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证明)、身份证、离异的失业人员离婚证、丧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家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