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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强制险被废除 保险公司有望进军铁路市场

更新时间:2017-08-28 04:06
  【摘要】近日,我们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发布政令,废除在我国存在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其实在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后,就有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五位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时隔一年多后,民意终于获得积极回应。

  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中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沿用了61年的强制保险规定的终结,被外界视为是铁路系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为国内商业保险公司打开一片新的市场。

  交通强制意外险均被废止
  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把一个并不为广大旅客所知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带入公众视线。不久后,5位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学者起草并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关于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废止《条例》,以此推进铁路保险制度改革。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认为,铁路旅客强制意外险之所以会被废除,主要是因为1951年实施并沿用至今的《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首先,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自愿原则。从国际惯例来看,强制保险主要表现为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责任保险,如交强险等。而意外伤害险则属于人身险,理应自愿投保;其次,《保险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任何规定,而《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属于部门规章,其强制投保的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此外,定价机制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条例》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的保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旅客因意外事故伤亡的保险金额一律为2万元,根本无法为旅客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而在旅客因票价不同而需支付不同保费情形下,却要适用相同的保险金额,显然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随着铁路强制意外险的被废止,包括飞机、轮船等所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均已改为非强制保险,乘客均可自愿投保。

  保险公司有望分羹铁路商机
  业内多位保险专家告诉我们,虽然根据《条例》,相关保费是由铁路部门核算代收后汇缴至保险公司(中国人保)的。然而,实际上,由于早年中国保险业的变革(中国人保“分家”)等原因,铁路部门一直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的是行业自保,属历史遗留问题。

  同时,据业内人士透露,铁路货运保险、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其他相关保险,也多采取铁路系统内部“自保”的模式,商业保险公司一般很难介入。“我们之前有和铁路公司谈过合作问题,但最后都以失败收场。”沪上一家财险公司负责人对我们说。

  慧择提示:在我国存在61年的铁路强制险终于被废除了,以后我们乘坐火车买保险将志愿购买,这也将为国内保险公司开拓一块新的市场。在笔者看来,相比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反而应该成为强制性保险铁路系统的相关保费收入非常可观,但之前都是自保,一旦商业保险公司能够拿到参与承保,将是一块新的保费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