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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 铁路保险实施“承运人责任险”

更新时间:2012-11-18 10:36
  【摘要】近日,在我国存在61年路强制意外伤害日前将被正式废除。有专家指出,这一条例之所以至今无法撼动的原因在于“铁老大”内部始终政企不分的体制所致。“改革过后,铁道部门可能又将面临票价如何调整的新考验,但我们更应关注废除措施对”承运人责任险“建立的推动意义”。
  中国政府网于11月16日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确认从明年元旦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此外,该国务院令还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修改,将原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删除。有媒体对此解读称,该条款的删除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条例的废除和修改向社会公众释放积极的信号,只是这一信号来的有点晚。
  他认为,铁路部门之所以能够长期把控旅客的“2%票面价”强制意外险的主动权,根本原因归根于其政企不分的内部体制。“最终的改革方向应该推动”铁老大“强行建立完善的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像航空、轮船、公路客运等运输部门一样,争取早日引入保险市场化竞争机制,彻底告别这一备受诟病的”强制险“。
  据悉,上述将要废除的条例制定于1951年,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都要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为基本票价的2%,包含在火车票价内,而保额则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均为2万元。这就意味着,每个购买了火车票的旅客都被强制交纳票价2%的保费,理赔时却只能拿到封顶2万元的保险赔偿。
  ”这一赔偿额度与商业保险环比起来相去甚远,铁路部门倚靠其固有的优势最大程度规避了其风险。但随着此次改革的来临,铁路部门必须作出新的风险评估,推出新的措施来适应将要面临的形势,所以改革的信号释放总体是呈乐观趋势的。“任自力分析认为。
  自去年”7·23“动车事故发生后,包括任自力在内的五名学者曾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除这一条例。学者们直接指出废除缘由:《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任自力看来,这一姗姗来迟的”改革“,算是”慢性“进步。”铁路旅客运输应当强制推行的是承运人责任险而非意外伤害险,这是我们当初联名上书国务院的关键呼吁。强制意外险废除后,铁路票价会作出如何调整、商业保险怎么介入,都将是一次新的考验“。
  他坦言,如果票价调整不合理可能还会激发公众新一轮的质疑,此次”回归本源“式的改革若能建立在铁路部门落实好”承运人责任险“的基础上,不仅会释放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还将促进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另外,对保险公司来说也会是一大利好消息。从长远来看,即可多方受益。
  慧择提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废除后,铁路部门将推行承运人责任险,不过这一制度废除后后,铁路票价不太可能会降低。笔者分析,目前,公路、铁路客运基本都处于亏损状态,从客观形势上看降价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是国家再度贴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