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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险案例分析(二)

更新时间:2017-08-2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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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案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提货不着”。提货不着虽然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案例回顾:某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某贸易公司,保险标的物为布料,保险金额为48.1万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航程为青岛至莫斯科。该批货物于1998年8月12日装船,承运人为贸易公司签发了青岛至莫斯科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贸易公司,收货人为与贸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达卡公司。货物由青岛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10月初运抵目的地。尔后,买方持铁路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贸易公司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于是派人持正本提单至莫斯科提货,并在提不着货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提走,去向是明确的,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提货不着”。提货不着虽然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是,保险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的特征。本案是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持有正本提单的贸易公司提货不着的。但这种提货不着是可预见的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特征,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
  实际上,当承运人故意违约无单放货时,贸易公司应当根据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这个确定的责任人追究违约责任。贸易公司不去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却以“提货不着是约定的风险”为由,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可以说是告错了对象。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混淆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界定,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因此,二审法院正确地解释了“提货不着”,其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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