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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险“火中取栗”

更新时间:2012-11-17 10:56
  【摘要】虽然从二战以后,世界处于总体和平的状态,但是局部冲突还是不断发生。自1991年海湾战争以来,巴以冲突就一直不断,战争带来的影响是所有士兵和百姓所不能承受之痛苦。同时,因战争而诞生的战争保险则逐渐被世人了解。
  何为战争险
  各种战争险,包括海运、陆运、空运和邮包战争险。都是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战争险,由于运输工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在具体责任上有些差别,但就各种战争险的共同负责范围来说,基本上是一样的。即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如货物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都是负责的。海运战争险在这一条里,多了一个“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其他战争险,没有这一条。
  各种战争险对敌对行为中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都是不负责的。因为这种原子、核武器的破坏性非常大,造成的损失也是难以估计的,保险公司无法承担。此外,海运战争险对于因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损失是不负责任的。此外,各种战争险的保险期限的开始和终止。同运输险的起讫期限是不一样的。
  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不像运输险那样都负责仓至仓的责任。例如,海运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从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终止;或从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空运战争险从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到卸离飞机时为止。各种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保险公司难于承担。如果战争险负责仓至仓,那么在某一地方发生战争,保险公司在该地的在途保险货物可能积累到一个很大的数额,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就大了。
  但是战争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作为特殊附加险的一种,只能在投了基本险的前提下投保。它虽然不能独自投保,但对其他附加险而言又有很强的独立性。
  危险区域的针对船只、货物的“战争风险保护费
  对于船只、货物之类的保险,世界各大保险公司已经从2003年3月11日起,对开往海湾水域的船只和运载货物征收高额战争风险保险费,一些险种的保费甚至涨到了战争开始前的10倍以上。现在对于同样一艘驶往科威特的货轮来说,船舶险可能要达到50万美元,而货物险则为25万美元,所有这些费用都要远远超过一家船运公司所支付的年度保费。而随着战争的不断升级,保险费还有进一步上涨的可能。
  慧择提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战争险的风险太大,不乱是国内还是国外的保险公司都不愿承保。也有人把战争险戏称为是保险公司“火中取栗”,其实办理战争险实际上是在尽人道主义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份保险不应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而应该由交战双方的政府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