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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战争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0-11-30 14:42

  一、责任范围

  当被保险集装箱装在海轮、其他船舶上或飞机上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二)由于上款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但是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三个月后才能受理;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

  由于上述(一)、(三)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下述原因的损失、费用:

  (一)凡属于本公司集装箱保险条款责任范围的事故;

  (二)集装箱所有人国家的政府行使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征用;

  (三)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或器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终止规定

  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后十四天期满时终止战争责任。

  注:本条款系本公司集装箱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集装箱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应以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