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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投诉遭遇投保人“无知门”

更新时间:2008-11-03 15:36
  记者日前在辽宁省2007年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中了解到,去年有关保险行业的投诉中,保险行业虚假宣传、理赔难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

  记者在对锦州保险市场的采访中也同样了解到了关于保险投诉相同的声音,各地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平时处理的保险案件中有很多也是因保险合同签订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保险纠纷。

  为了减少保险纠纷,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芳华先生在“3·15”来临之际,特别在以下几个方面向保户作出了提醒。

  据邢芳华律师介绍,在以往他们接待的保险案件中,主要涉及理赔、退保、续保、保险代理人误导消费者、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等问题,在一些保险纠纷中理赔难的问题很多则是由于投保人缺乏相应的保险知识造成的。邢芳华律师表示,保户有必要在投保前做足保险的功课。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强,而保户对保险的专业知识掌握的比较匮乏,一些专业的术语一般的保户很难理解,有时候对于一些名词的理解,保户往往只是按照自己的思维去解释,因而感觉被骗了,造成纠纷。比如保险合同中说的“预期回报率”,很多保户想当然的认为是一定能够达到的收益回报,其实不然,“预期回报率”是指预计期望达到的回报,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具有一定风险性,保户应该知道,保险回报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保险不是“包险”。

  对于一些不是投保人亲自签名而由保险营销员代为签名的,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寿险保单在理赔时发生拒赔的纠纷,邢芳华律师提醒广大保户,保险不能代签名这是保险的基本常识,尤其是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还有就是保户在投保前应该做到“如实告知”,以往的纠纷中有的是由于保险营销员有意地忽略被保险人存在的疾病,有的则是口头告知保险营销员,而保险营销员却欺骗保户可以不在保单上填写等,实际上“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隐瞒,都会使自己失去索赔的权利。

  邢芳华律师建议市民,买保险除了要注意避免以上几个方面的风险外,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在买保险之前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要有个基本的认识,自己要买什么样的保险、为什么买这份保险、目的是什么等等,消费者要根据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不要过于依赖保险营销人员的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