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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局:外国人在津参保应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7-08-27 11:05
  【摘要】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引来了无数外国人的关注,来中国定居、工作、游玩的外国人逐年增多,为了让外国人在中国更好的生活,天津市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给出了回答,下面是社保局对不同问题的回答。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范围有哪些?
  答: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申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
  问: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经达到或超过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是否还需要参加社会保险?
  答: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达到或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问:外国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时间如何确定?
  答: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免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问:外国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外国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人无须亲自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8日前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法规定,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问:外国人参保后,享受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答: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上述规定的生存证明。
  问: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慧择提示:中国申奥成功之后,在世界的地位明显提高,可是相对国外的保障体系国内还需要不断完善,外国人是在中国生活的一类特殊群体,只有给他们较好的保障,才能更好的树立中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