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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治理险企风险评价

更新时间:2012-09-17 18:03
  【摘要】在今年的保险行业协会会议上,保监会将于近期发布新的分类监管指标,尤其是将保险公司的治理风险指标进行了重新设置和赋分。今后,治理风险评价将成为保险公司整体分类监管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与公司的薪酬管理、分支机构准入、业务稽查等挂钩。
  在此次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书面讲话中强调,当前保险公司治理改革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面临更高更深的要求。要使公司治理实现从“形似”到“神至”转变,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都面临很多工作上的挑战。
  近年来,为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文件,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李克穆强调,下一步,保险公司应当健全机制,强化责任,对照监管制度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尤其要加大对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自查力度。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董事长等主要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督导工作。同时,要使纸上的制度转换为有效的治理行为,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定期开展检查和审计,确保制度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他强调,推动公司治理从“形似”向“神至”转变,需要强化检查督导的力度。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对治理评价的监管,以更好地发挥治理评价在识别、防范风险中的作用。对于开展评价不认真、存在问题较多的公司和没有切实承担起责任的董事会秘书,将依法追究责任。
  据介绍,按照风险监管的原则,保监会将对公司治理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的公司,有计划地、有重点地开展窗口指导,及时解决问题,化解风险。同时,将进一步推进董事会秘书定期谈话制度,深入了解公司治理情况和存在的不足,督导保险公司加大落实力度。此外,各地保监局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审报告报送的监管,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风险内控指标评价工作,落实分类监管的各项要求。
  据了解,为了推动保险公司治理检查的常规化和制度化,保监会将对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目前正在起草《保险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操作指南》,以提高检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李克穆指出,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也是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大小和对公司影响力强弱,保险公司的股东可以分为一般股东、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在监管上有不同的要求,适用相应的监管标准。对于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一般股东,采取简单的备案制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业流动。对于持股比例在15%以上的主要股东,按照“关系清晰、资质优良、结构合理、流转有序、行为规范”的原则实施严格监管,以鼓励大型国有企业和优质民营企业投资保险业,壮大保险业资本实力。
  慧择提示:保险市场上鱼龙混杂,保险从业员的素质更是参差不齐。因此决定着保险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方向的股东起了决定性作用。因此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既强化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理监督,又注重规范控股股东的控股行为,防止其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