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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也存在双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7 06:57
  【摘要】我们都知道,如果出现获得理赔都是按照保险合同上规定的赔偿标准实行。在很多保险赔偿的案例中,也存在着包厢理赔的双重标准,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案例中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是种怎样的情况。
  几年前,李小萍以14.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轿车,并每年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今年1月22日,李小萍像往常一样将车停放在自家院内便回家休息。却不想,在半夜2点时,他被邻居叫醒,因为他的小轿车着火了。经过半个小时的扑救,大火虽被扑灭,但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经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事故成因系燃放烟花爆竹遗留的火种蔓延到堆放在墙角的废纸,造成车辆起火。由于发现时间较晚,火势蔓延扩大,造成车辆烧毁报废。
  事故发生后,李小萍向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因新车购置价及折旧价格发生分歧,李小萍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李小萍投保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约进行赔偿。保险合同约定车辆的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车辆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李小萍的轿车虽以14.08万元购买,但其2011年7月投保时,双方对投保车辆已进行折旧,约定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为10.5万元。
  因此,车辆发生火灾被烧毁后的新车购置价应按照此约定认定,其使用月数应从此次投保时合同生效之日起即2011年7月计算至火灾发生之日止为6个月。此外烧毁车辆变卖所获6000元也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
  慧择提示:因为燃放烟花后火种遗留在车内,造成火灾车辆损坏。原告因为一直按时交纳保费获得公正的赔偿。法官判定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新车购置价折价赔偿车主损失95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