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保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大可不必惊慌,因为所有的保险合同会自动转到财产及意外保险补偿公司。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进行清算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公司进入清算后45天内发生保险事故,都可以向财产及意外保险补偿公司进行索赔,赔偿的最高限额是25万美元。
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经济保障。但是,如果消费者投保的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了应该怎么办?我相信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因此也不知道如何回答。下面我们就走进加拿大的财产及意外保险补偿公司(以下简称为“补偿公司”),了解一下保险公司破产以后的事情。
一般来讲,加拿大的保险公司经营比较谨慎,资本充足率都高于监管标准很多。但是,保险公司破产的现象也不可避免,如2003年6月26日,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就宣布家庭保险公司(加拿大)进入破产清算。
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加拿大保险业建立了补偿公司。补偿公司设立于1988年,从1989年开始运行,是为防止因保险公司破产致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保障而专门设立的非赢利性质的公司。
由于在
寿险领域,加拿大有性质相同的保险保障体系,所以,补偿公司只对加拿大的非国有财险公司提供保护。对于经营意外险和疾病险的保险公司,如果它同时经营财产险,那么它属于补偿公司的保护范围;如果它只经营这两个险种,或者同时经营寿险,那么它只能参加寿险业的保护体系。
加拿大所有的非国有财险公司都是补偿公司的会员单位。并且,所有财险公司都不能退出该计划,补偿公司也不能取消任何保险公司的会员资格。
补偿公司的决策者是董事会,董事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其中包括五名独立董事。监管部门可以监督董事会,可以派专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讨论,但是不能在董事会中占据席位,也没有表决权。除了董事会的一般权利外,补偿公司董事会还有权向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派驻顾问委员会。
一旦某个会员公司进入了清算的法律阶段,补偿公司开始承担责任,原公司的所有保险合同都将转移给补偿公司,由该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退还未到期的保费。保险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补偿公司将派出顾问参加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对破产公司进行清算。
一般来讲,清算小组在决议前,都要先和补偿公司进行商讨。而实际上,一直以来,清算小组所采用的清算程序,正是补偿公司所建议的。尤其在对待被保险人赔款金额的问题上,清算小组需要和补偿公司事先沟通。因为,即使清算小组确定了赔款金额,如果补偿公司认为该赔案不合理的话,仍然可以不执行。当然,由于补偿公司承担了破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保险责任,因此成为原保险公司的债权人,从而享有了两种权利:对原保险公司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和对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GISCO破产案是一个典型的破产清算案例。
GISCO是一个只在加拿大魁北克地区开展业务的地区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企业财产险和责任险。由于发生财务困难,该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2000年6月5日,加拿大魁北克省最高法院依据联邦《公司改组和重组法》判定GISCO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补偿公司也随之派出相关人员进行督察。
公司主席阿里克谢·肯尼迪表示,要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工作,确定每个保单的未到期保费和每笔赔款的金额。财产及意外保险补偿公司发表公告,所有GISCO的被保险人,都可以到财产及意外保险补偿公司申请相应权益。由于GISCO公司被清算,大约5500个保单的保险责任需要由补偿公司承担。凡是在清算之日45天内,也就是2000年7月20日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补偿公司对其进行保险赔偿;凡是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补偿公司退还未到期保费。
所以,如果投保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大可不必惊慌,因为所有的保险合同会自动转到补偿公司。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进行清算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公司进入清算后45天内发生保险事故,都可以向补偿公司进行索赔,赔偿的最高限额是25万美元。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损失,补偿公司将退还70%的未到期保费,以700美元为上限。
譬如,如果保费是100美元,保单有效期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而保险公司在2007年7月1日进入清算程序,那么该保单的未到期保费就是100×(6/12)=50美元,补偿公司的赔偿金额是50×70%=35美元。但是,如果清算小组能够补偿,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赔款限额的补偿。
下一个问题是,财产及意外保险补偿公司的资金是从哪里来的呢?
补偿公司的费用包括两个部分:管理费用和赔付费用,所以这些费用都来源于会员公司。先看管理费用,之前是每个会员公司每年缴纳1500美元。随后,改成根据公司规模不同而缴费不同,从每年1600美元到每年8000美元不等。
再来看赔付费用,由于事先不能确定破产保险公司的规模,也不能确定补偿公司每次可能承担的赔款额,因此基本采用事后分担制。如果某个保险公司发生破产,补偿公司首先从银行贷款,对被保险人进行赔款。当所有赔款清偿完毕后,补偿公司确定本次的净损失,然后在会员单位中分摊。分摊时,分摊比例依据保险公司保费规模。
比如说,有两个保险公司,甲公司当年保费收入5亿美元,乙公司当年保费收入10亿美元。如果补偿公司的损失额是15万美元,那甲公司的分摊额是150000×5/(5+10)=50000美元,而乙公司的分摊额是10万美元。为了保持一定的财务水平,补偿公司在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对会员单位收取了3千万美元,建立了保障基金。此后,公司将不再向银行借款,而向保障基金借款。但是,保障基金及其利息,仍要进行事后分摊。
纵观加拿大的非寿险保障基金体系主要可以归纳出三个特点:
第一就是对被保险人赔偿额度做出了限定。如果保险保障基金的赔偿限额过高,也就是保险保障基金对被保险人赔偿比例过高,相当于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提供了决定安全的再保险。这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而努力开展高风险业务。同时,还不利于区分不同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和破产可能性,使得投保人认为在所有保险公司投保都一样,从而造成价格竞争。
第二,采用公司的形式提供保险保障。采用公司的形式,由会员公司进行管理,这种形式更加灵活,既有利于吸收各保险公司的意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又避免了监管部门直接参与市场行为的情况产生。
第三,保险保障基金采用事后分摊制可能更有效率。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关键在于制度的建立,而不是资金的聚集。如果建立了完善的分摊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同样可以达到保障的目的。并且,由于不涉及资金管理,采用事后分摊制可以降低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