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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之保险业提升盈利

更新时间:2012-09-08 10:23
  【摘要】民间投资“新36条的出台对于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理顺了思路和给出了途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民营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这就是,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在市场空白领域和社会急需、有效供给不足的领域拓展保险业务,在细分市场上形成竞争优势,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这为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提供了可行的思路。
  保险业是国内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准入限制较少的行业,在现行政策上,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进入保险业的条件相同。所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无放宽民资准入限制的新政策,主要是针对民间资本将已有政策梳理了一遍,同时指出了鼓励民营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的思路
  被普遍认为由《实施意见》提出的一项新政策,是放宽了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即“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事实上,这一政策早在2010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即已明确。
  二、短期内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难有明显进展
  尽管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保险公司的家数占全部内资、外资保险公司的比重已达到40%,数量上已超过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但从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两大盈利来源来看,民营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很低。这无疑会影响民间投资进入保险业的积极性。
  从保险市场结构看,无论人身险还是财产险市场,均由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垄断。2011年在人身险市场上,中国人寿(601628)、太保寿险、新华人寿、人保寿险等4家大型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保费市场份额合计为54.6%;在财产险市场,仅中国人保、中国太保(601601)两家的市场份额便已达到49.2%。除平安保险等少数几家非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外,绝大多数民营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相当低,基本不具备与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竞争的实力。
  品牌、资金规模是投保人购买长期保险产品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在相对集中的市场结构下,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后很难获取理想的市场份额,加上保险业的承保利润原本就比较微薄,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后的短期承保利润将会相当有限。长期看,由于我国保险业市场渗透率(保险支出占GDP 的比重)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还较低,国内保险业仍有很大增长空间,这会为民间资本分享保险市场的扩容收益带来机会。
  从投资收益看。长期以来,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很高,只有大型保险公司具备成立下属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保险公司多属中小型保险公司,往往不具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只能将保险资产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和管理。中小型保险公司在投资通道、投资能力上的劣势,严重影响其投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6月保监会开始推动保险资金投资改革创新,在现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扩大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这些改革将赋予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增加资金管理机构和投资品种的选择范围,有助于中小保险公司获取更多投资机会,提升投资收益,有利于在保险业领域扩大民间投资。
  三、扩大民间投资的途径
  扩大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的关键在于提升民营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有两条路径可以考虑:一是进一步细化民间资本进入专业保险的办法。民营保险公司将养老、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性较强的保险业务作为发展重点,更有可能在细分市场上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接下来有必要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民间资本投资这些专业保险的实施办法,同时鼓励民营保险企业积极创新保险产品。
  二是改进现行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要提高盈利能力并得到投资者的信任,需要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目前,除上市保险公司按要求披露详尽的年度和季度报告外,国内非上市中小保险公司每月仅披露总保费信息。这可能会引导非上市中小保险公司更注重市场份额的增长,而忽略提升盈利能力、创新产品和拓展分销渠道。
  慧择提示:36条的出台对于民间投资给予了政策上的帮助,为了避免出现民营保险公司过度关注市场份额,而忽视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情况,有必要完善现行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包括:按来源分类的盈利数据、按分销渠道划分的保费数据、风险贴现率的变动及其对准备金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