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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松理赔 险企不能承受之“轻”

更新时间:2012-08-16 16:42
  导语:7·21暴雨刚过,在修理厂排队检修的车辆还没有完工。在我国沿海地区,台风“苏拉”“达维”“海葵”又接连来袭,又有不少机动车因此遭受损失。
  由此引发的商业保险赔偿问题也一直在发酵,这其中主要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发动机损毁赔偿责任的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二是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倡导“宽松理赔”,而在实际理赔中险企是要遵守合同约定还是履行社会责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事件争论的焦点,也就是发动机涉水损毁该不该赔偿的问题。
  目前,车辆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是车损险的除外责任,是涉水险的赔偿范围,但是车辆涉水熄火后,二次点火造成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近日,针对7·21暴雨,北京市保监局、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倡保险公司采取“宽松理赔”措施,对投保了涉水险的车主在发动机进水后二次点火造成的损失,只要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人为的故意损坏发动机,保险公司都要予以赔偿。
  该倡议一出,车主自然拍手称赞,但对保险公司来说这颗果子却并不好吃。很显然,宽松理赔必然造成保险公司理赔额上升,赔偿增多必然摊薄利润。作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公司来说,自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形。
  合同的签订也就意味着双方同意合同条款的权利责任划分,达成契约,并在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在关于涉水险的保险条款约定中,发动机“二次点火”造成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而“宽松理赔”等于是要让保险公司推倒契约,扩大理赔范围,这是否合适值得商榷。毕竟,合同中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从业内人士口中得知,在近期的实际理赔工作中, 有部分已经理赔结案的车主以“宽松理赔”为由,强烈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赔偿发动机损失,这让保险公司很头疼。
  “宽松理赔”的倡议出来后,不少人在问:是保险合同本身存在不足吗?如果是,应该做的是修改合同本身;如果不是,就要按照合同办事,修改契约是不恰当的。
  在灾害面前,个人和企业都有责任发扬爱心和奉献精神,但是不遵守契约,直接让保险公司买单并不妥当。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无可厚非,而且承担社会责任有多种方式。但这种有损契约的方式却是其不能承受之“轻”,既损害了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成果,也不能增添行业信任感和美誉度。因为一个不守契约的行业,即使经营时间长久,百姓眼里也是个没真事儿﹑不靠谱的行业。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合同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车主指责保险公司订立了霸王条款,车损险保的就是在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碰撞等意外情况下,车辆遭受的损失,水灾本来就属于意外范畴,而保险公司却把发动机损失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车主认为,发动机涉水熄火后再二次启动,或者被水淹后操作不当,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不进行索赔,并不合理。因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合同中并没有告知消费者车辆浸水后不能启动汽车,也没有指导消费者一旦车辆浸水后来怎样正当操作,未尽到告知责任,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确对消费者不利。
  慧择网提醒:笔者并不能判定条款合理与否,但是笔者欣喜地看到公众对于保险条款的讨论,这或许有助于更明确、清晰地划定合同双方的责任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