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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应该符合我国国情

更新时间:2017-08-27 21:51
  【摘要】保险制度的建立或者完善,都应该以我国的国情为依据。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可考虑设在银监会下,初始资金可通过财政注资、发行特别金融债或由人民银行再贷款解决。费率结构可参照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风险测评指标综合确定。考虑到我国储蓄率偏高而银行竞争力偏弱的特点,存款保险上限可确定为人均GDP的4—5倍;保险基金目标规模可设定为被保险存款金额的2%。
  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的首创。从19世纪中期开始,以银行挤提(俗称“银行传染病”)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恐慌困扰了美国大半个世纪。1913年美联储作为“最后贷款人”被引入支付体系之后,才基本上扭转了这种被动局面。但是,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后,银行挤提又卷土重来,最终演化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倒闭风潮。为彻底解决银行挤提问题,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商业银行法》(又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对存款额2500美元及以下银行存款实施全额保险,对存款额超过2500美元的存款则一律在破产清算时按2500美元的最高限额进行补偿”。
  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美国也因此告别了频发金融恐慌的历史。
  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体系的“最后贷款人”被引入支付系统后,实现了货币的弹性供给,从而在宏观层面上解决了银行存贷款期限错配和支付体系不稳定的问题。但是,“最后贷款人”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存款合约的不稳定而引发的银行挤提问题。
  1983年,美国经济学家戴蒙德(Diamond)和迪布韦格(Dybvig)深入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在抑制银行挤提方面的巨大作用等问题。他们认为,存款机构之所以容易遭到挤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存款和贷款期限不匹配;(2)支付体系不稳定;(3)存款合约不稳定。中央银行作为银行体系的“最后贷款人”被引入支付系统后,实现了货币的弹性供给,从而在宏观层面上解决了银行存贷款期限错配和支付体系不稳定的问题。但是,“最后贷款人”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存款合约的不稳定而引发的银行挤提问题。
  戴蒙德和迪布韦格注意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通过改变存款合约的信息结构,存款人之间的博弈会出现几种完全不同的均衡结果。他们发现,这些均衡结果是与存款人对存款安全性的信任度一一对应的,信任度越高则存款合约越稳定。他们在模型中引入了两种可以彻底改善存款合约信息结构的方法:
  (1)为小额活期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险。如果数量占绝大多数的小额存款人在事前就被告知,即使银行破产了,他们在事后也能获得全额赔偿。这样,即使开户银行发生了流动性问题,甚至即将面临清算,他们也没有积极性去排队提款,挤提也就不可能发生了,更不会扩散。
  (2)采用附加约定条款方法。银行在与存款人签署存款合约时附加一条“约定条款”:“如发现提款密度大于某一数值时,银行将自动停止提款,并事先规定停止提款的期限”。有了这样一条事前约束条款,活期存款的信息结构就会得到彻底改善,从而杜绝挤提的发生。
  慧择提示:美国1933年首创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存款合约的不稳定而引发的银行挤提问题。因此,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