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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保险发展中的困难

更新时间:2012-08-13 16:33
  【摘要】保险业,尤其是农业保险应当成为县城保险的支柱。发展县域保险,对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险业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县域保险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内部监管不严,外部监管缺位,市场竞争秩序亟待规范。在内部监管上仅采取业务集中管理体制。保险公司现行的运作和管理模式中,尚未将县域业务作为一级统计对象进行规范管理,财务考核一般只细化到地市级公司,而将县域及以下机构作为单纯的营销组织,仅对保费收入进行考核,没有完善的县域业务考核体系。在外部监管上仍处于“真空”状态。目前保险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省以下市县两级没有保监会的分支机构,地方政府及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也没有监管保险行业的职责,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只能起到一定程度的协调作用,同样不能行使监管职能。而保监会、省保监局对县域保险业可谓鞭长莫及,致使县域保险业长期处于“无主管理”的监管“真空”状态,主要体现在基层展业机构准入过于宽松和高管人员滥用等方面。
  (二)险种单一同构,服务低质低效。首先,险种单一同构,针对性和适用性差。具体表现在:一是险种结构单一,为“三农”量身打造的险种少,财产险中车险占87.9%,涉农商业保险仅占4.79%,人身险中寿险占100%,结构严重失衡;二是产品费率定价过高,超过县域居民的实际购买力;三是产品同质性高,针对性不强,一些当地居民急需的险种由于风险系数较高,保险机构不愿涉足。其次,服务效率低,内容不完整,方式落后。乡镇缺少营业网点,出单、理赔服务无法保证;服务内容不完整,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重推销轻售后服务,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再次,从业人员不稳定,专业人才缺乏。
  (三)银保合作范围狭窄,风险控制手段不足。目前,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的政策环境已初步形成,但金融市场上的银保互动机制建设却相对滞后。银保合作范围仍然局限在银行保险产品上,即保险利用银行渠道销售产品,银行收取手续费,银行的信贷资金无法进入保险领域,银保互动仅限于单一渠道。
  发展县域保险需多策并举
  (一)发挥内外部监管合力,促进保险机构规范经营。首先,要健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核保核赔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性;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包括对下属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日常稽核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其次,多管齐下,整合保险业外部监管体系。根据当前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延伸设立区域性保险监管机构,严格县级以下保险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合理控制机构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加强对保险业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的资格审批和从业管理。
  (二)立足产品开发与创新,大力提升县域保险服务质量。首先,针对县域经济发展特点,科学设计保险产品。主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要加快以支柱产业、特色农业和家庭保障为核心内容的保险市场开发进程;二是要依据县域经济差异化发展的特点,针对不同地域、不同主体的保险要求推进保险产品设计工作。其次,转变保险理念,注重客户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有效配置资源,对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及规模控制。以保险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为支撑,运用网上核保、远程出单和实时监控等方式,突破开拓县域保险市场机构设置成本高、业务发展管控难的瓶颈问题。二是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县域保险营销服务部的自主管理能力,将客户服务、理赔服务、财务管理等工作下放到网点,提高服务品质;改变传统重推销、轻理赔的功利思想,建立完善客户回访制度;在保证风险管控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承保、保全、理赔等手续,方便广大农村客户。再次,重视人才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保险队伍。
  (三)积极探索保险代理新模式,共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首先,要着力加强银保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对于不宜增设保险机构的地区,可采取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的方式,既降低保险成本,又增加银行收益;同时积极探索银保合作新模式,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其次,引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服务“三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传导保险知识和促进供求双方信息对称等技术优势。
  慧择提示:如何发展县域保险,这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改进。目前,县域保险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尚未发挥,有关部门可按照县域保险需求的客观要求,引导建立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县域保险制度改革与创新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