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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利益”与“风险”?

更新时间:2012-08-02 18:10
  【摘要】保险经营的本质是不断把各种社会风险纳入企业经营范围,通过专业化的商业运作,实现风险在全社会有效分担和化解,从而在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同时,实现企业的自身价值。因此,保险经营必须认清风险本质、研究风险特征和风险变化规律、创新风险管理方法、平衡风险与发展关系,才能提供有生命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那么,如何平衡“利益”与“风险”?
  公共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告诉我们: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是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具体到保险行业来说,由于保险交易具有不对称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后履约的脆弱性、合同执行机制以及交易对方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时很可能会导致保险市场失灵,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或破产,从而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单纯的市场调节有时不一定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就是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
  其实,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影响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正是遵从这样的逻辑,所以,保险监管才一直关注着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通过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来实现监管的最终目的。当前,我国财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绝大部分还仅仅停留在承保前对保险标的物表面的简单分析上,没有从保险产品的全寿命周期的角度进行风险管理。
  从保险产品的设计角度看,我国保险市场财产保险的险种真可谓是五花八门,尽管如此,还是给人一种新险种少、保险市场不够丰富的感觉。究其原因,财险市场虽然险种繁多,但许多产品一问世便受到冷落,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有相当一批新险种都是由总公司统一开发设计的,这些新险种由于普遍缺乏地方或地区特色,许多产品之间相互模仿,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因而,这些没有针对性的产品注定不受欢迎,缺乏生命力。
  从核保承保角度看,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缺乏风险管理意识,为了扩大业务总量,忽视承保质量,导致承保的保险标的风险系数增大。例如,在机动车辆承保时,有个别公司的多次出险车辆续保时,绕过续保录入关口,走新录入通道,人为地放宽了承保条件,导致车险费率浮动机制得不到严格执行,使公司失去了在承保环节控制风险的效力和手段,给经营管理埋下了风险隐患。
  从保险理赔角度看,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些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不能正确理算。还有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不细,定损把关不严,还有些赔案定责过宽、定损偏高,致使假案、错案时有发生。再者,理赔时通融赔款和人情赔款比重较大,给公司造成了不应有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
  对保险产品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是一个严肃的课题,它不单纯是保险产品问题,更涉及到保险企业,因此,风险管理应贯穿到保险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丝毫不能放松或掉以轻心,对在保险经营中发现的风险缺陷或问题,应本着及早发现、及早处理的原则,坚决阻止风险向下一个经营链条传递。所以,保险企业在对其保险产品进行风险管理时,一定要保持各个环节信息传递的畅通和准确,从而确保保险产品经营的整体优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双赢。
  利益与风险犹如天平的两端,倾斜于任何一端都将导致人类社会发展失衡。重视风险并平衡它们与社会财富的关系,实现从两个维度上发展经济,这就预示着风险经济时代即将到来。风险经济时代意味着,我们在衡量人类创造财富多寡的同时,要改变原来只注重结果而不注重代价的思维,形成衡量发展的“成本效益”理念。因而,随着我国保险业在风险观念上的不断转变和进步,风险管理越来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但是,随着风险的表现从简单到复杂,风险管理的对象从实质到财务,再到风险成本与损失承担主体,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
  【慧择提示】在当前风险经济时代下,自然灾害风险上升,国际资本市场风险加剧,保险业“承保+投资”的双轮驱动模式面临挑战,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问题日益重要。在此背景下,保险业转变投资独大的盈利模式,回归商业本原、回归承保盈利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