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遭自己投保的货车碾死,但由于作为投保人的车主既是被保险人,又为“第三者”,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条款理赔范畴”为由拒绝理赔。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4月,韩女士为自己的货车买了份“第三方责任险”,金额为50万元。然而,同年11月5日,韩女士所聘请的司机张某在工地倒车时车辆突然失控,从韩女士身上碾过致其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韩女士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的通知书,理由是韩女士发生的事故损失并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畴。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以外的受害者。而韩女士既为投保人,又为被保险人,因此并不符合公司的理赔范畴。此外,在交强险中,也有相应条款规定,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均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
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身份概念并非一成不变。“第三者责任险不应该有固定的范畴,应随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律师表示,事发时,韩女士并没有在车上,其身份应从投保人转变为第三者。
记者了解到,上述案例较为罕见,这一特殊情况也并未纳入相应的理赔条款。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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