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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增加投资运作空间有利于降低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

更新时间:2017-08-26 13:35
  【摘要】保监会7月25日发布此轮新政的第三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门槛及投资比例进一步放宽,此举将增加险资投资运作空间,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
  通知指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但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不动产投资方面,险资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此外,新政明确了保障房建设和养老项目有关事项,允许保险资金采用多种投资方式,支持国家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但该类项目应当经政府审定,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经济实力较强、财政状况良好、人口增长速度较为稳定的大城市。
  通知强调,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
  【慧择提示】此前,保监会已经分别发布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扩大了保险资金参与投资债券范围,并明确券商和基金可作为险资委托投资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