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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保险欺诈

更新时间:2017-08-26 09:17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增多,对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社会诚信建设带来了较大危害,加大保险欺诈治理力度势在必行。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治理保险欺诈关键是建立反保险欺诈的长效机制。
  找准主要问题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久,保险欺诈的预防、识别、处理仍处于探索阶段。概括来看,治理保险欺诈现状和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防治能力有待提高。首先,行业缺乏信息共享。尽管少部分地区已建立了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但信息量仍相对匮乏。其次,公司经营存在漏洞。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规模、轻质量”问题,如一些财产险公司出于业务竞争考虑,核赔时对一些小额车险案件默许并案处理,这为保险欺诈提供了空间。再次,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保险公司尤其是基层机构的核保、核赔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相对不高。
  调查机制仍不健全。一是公司内部调查机制不完善。绝大多数保险机构未设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部门。总公司层面较少设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部门,基层机构多数未有相关岗位,保险欺诈的识别、调查取证等工作主要由其他岗位兼职,事后追查工作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二是各保险公司调查保险欺诈案件缺乏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三是专业调查机构不发达。较少公司通过专业调查机构开展欺诈调查。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这有两个层面,一层是立案难,如《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系特定行为主体、采取法定的手段形成的即遂罪,对于其他行为主体、采取其他手段、未取得赔款的保险诈骗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且涉嫌欺诈金额较小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另一层是处理难,我国法律针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没有系统完整规定。保险欺诈以犯罪结果,而非动机和行为界定罪名,只有当诈骗者诈骗成功且金额较大的,才对其定罪量刑。如果保险欺诈行为被识破,现实过程中,一般只对“诈骗未遂者”进行批评教育、解除保险合同等处理,没有规定任何外加的惩罚措施。《保险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于缺少相关细则,现实操作中一般较少采取。
  打击合力仍未形成。一是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办案动力。大多保险欺诈案件涉案较小,公安、工商等部门缺乏办案动力。二是司法机关判案有失公允。发生保险理赔诉讼时,司法机关往往会站在同情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做出偏向被保险人的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保险欺诈行为。三是与公检法未建立合作机制。大部分保险公司与当地公检法均是通过私人关系开展合作,并没有相关的协议。即使有的地方保险行业与当地公检法签订了反保险欺诈合作备忘录,联合成立各类“保险鉴定中心”、“保险侦查处”等,也因受专业技术条件限制和缺乏配套工作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借鉴相关经验
  总体来看,对比我国反保险欺诈现状,其他国家和地区反保险欺诈有以下主要做法和成效。
  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在美国,保险欺诈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法案有《反保险欺诈法》、《保险欺诈局法》等。韩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导致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投保、夸大收入及伤残情况、替换驾驶员及车辆”和“为骗取赔款进行长期治疗,虚报治疗费用、零部件,虚报夸大备品使用情况及修理费,伪装不明事故”都属于欺诈罪,保险欺诈处罚适用于欺诈罪。国外对保险欺诈的行为规定相比我国更为明确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建立保险欺诈防治机构。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建立了专门的保险欺诈防治机构。美国1992年成立全美反保险欺诈办公署(NICB),1993年建立反保险欺诈联盟;加拿大1994年6月成立加拿大反保险欺诈联盟。这些保险欺诈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保险欺诈,推动和促进反保险欺诈立法、公众教育、数据信息储存和共享,加强保险业与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
  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共享。欧洲保险人联合会1992年着手建立覆盖全欧洲的计算机数据库,并于1994年开始组建理赔与承保交换网,通过在全区域共享承保、理赔等数据,有效防范保险欺诈。日本由警署和非寿险公司代表共同组成非寿险犯罪预防委员会,促进城市之间、地区之间及城区之间有关反保险欺诈的信息交换,协助警署开展保险欺诈调查取证工作。
  深入开展公众宣传教育。英国通过开通反保险欺诈热线,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反保险欺诈,并向公众宣传反保险欺诈知识和观念。美国等保险行业发达的国家地区通过多样化的预防性宣传教育活动,向保险消费者传递诸如保险欺诈是犯罪、广大无辜消费者是保险欺诈最终受害者等观念,教育消费者团体和个人自觉抵制保险欺诈,从源头上防治保险欺诈。
  建立长效机制
  综合来看,打击保险欺诈关键是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防范打击体系和治理长效机制。
  提高保险机构自主管控能力。一是加强公司内部管控。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将反欺诈内控制度和流程覆盖到产品开发、承保、理赔等环节。二是加强对保险欺诈的监测与分析。建立欺诈风险监测机制,科学设置监测指标和警戒线等,综合评价欺诈级别等监测数据。三是加强反保险欺诈人才建设。建立专门的、高素质的反欺诈队伍,定期组织反欺诈培训。
  加强反保险欺诈信息共享。加强行业信息共享是弥补保险合约不完备性、加强执行监督性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共享保险欺诈数据信息。建立健全反欺诈信息共享制度和欺诈案件协查制度,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共享承保、理赔相关信息、保险欺诈索赔数据等信息。另一方面,共享反保险欺诈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定期开展行业反欺诈研究交流活动,共享研究成果和近期欺诈热点信息;开展行业实践经验交流活动,共享经验教训,提高行业整体防治保险欺诈水平。
  加强反欺诈组织体系建设。首先,建立反保险欺诈合作组织。由保监会牵头、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参与建立反欺诈合作组织,对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完善与公安、检察、司法、消防、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其次,设立专业保险欺诈调查机构。运用专业机构力量,有效侦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再次,保险公司内部设置专职反保险欺诈部门。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反保险欺诈的日常工作,对保险欺诈进行防范、识别、监测、调查等。
  完善反欺诈法规政策。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界定保险欺诈行为的定义和性质,加大惩处力度,并逐步建立完善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可参考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做法,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主观目的性要件,即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交流互动制度,完善案件移交、执法协作配合、案件和执法信息通报等机制。
  加强反保险欺诈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的反保险欺诈教育宣传,才能从根源上防治保险欺诈。一方面,要宣传保险欺诈相关知识。建立面向保险消费者的欺诈风险宣传教育制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使人们进一步了解什么是保险欺诈、如何识别保险欺诈,改变对保险欺诈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要强化公众反保险欺诈意识。通过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通报典型保险欺诈案例等,强化消费者反欺诈意识,争取社会各界对反保险欺诈的支持,鼓励群众检举和揭发保险欺诈行为。
  慧择提示:加强反保险欺诈信息共享。加强行业信息共享是弥补保险合约不完备性、加强执行监督性的有效途径。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交流互动制度,完善案件移交、执法协作配合、案件和执法信息通报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