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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安排

更新时间:2017-08-28 09:37
  【摘要】最近国务院原则上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将我国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这一决定立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尤其是事业单位,产检期间的工资计发又有什么说法?对此,有下列规定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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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薪发〔1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资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机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机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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