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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产假延长 细节问题亟待解决

更新时间:2012-06-29 14:39
  【摘要】近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发关注。虽然该条例延长了女职工的产假,但是舆论普遍认为,虽然产假多了8天,但还有不少急需要解决的细节问题没有明确,比如喂奶假、男性陪护假,女职工痛经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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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产假
  征求意见稿中,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即“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另外,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产假增加8天,会影响晚育假的天数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了,也就是说,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他表示,现在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对此,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处处长燕宁有不同看法。她认为,征求意见稿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的奖励政策不冲突。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明确了奖励方式是延长产假,我们江苏也制定了相关条例。”燕宁介绍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对于这类人群江苏也有界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我认为,不管产假怎么定,我们只要在产假的基础上延长晚育假就行了。”燕宁说。
  产假待遇
  今后,产假工资待遇问题有望不再困扰女职工,征求意见稿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妈妈“喂奶假”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很多妈妈表示,与其给“喂奶假”,还不如直接延长产假来得更实际一些,虽然产假拟增加8天,但如果把喂奶假折算进产假,女职工若能享受6个月的产假就好了。
  女职工“痛经假”
  此前在草案里曾有这么一条,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一些禁忌从事的劳动,当时还有专家建议可休“痛经假”。可惜的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出现这一条。
  2008年南京市总工会曾公布了8份“南京市事业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记者发现,不止一份合同样本中列出了“经期休假”的条款。          网友热议:私企恐无法执行 女性就业或更难
  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大关注,网友的意见基本分为三派,一种是赞成,网友说“既然能有修订的打算,也算是法治和人性的进步。”“希望有成套的配套执行措施,否则仍是白纸一张。”
  也有网友说,“对于私企员工来说,99%的人享受不了90天,更不用说14周。”
  第三种是担心对妇女歧视更严重,盐城一网友认为,“这一条例发布,很多企业会刻意回避尽量避免招聘妇女员工,或导致妇女无法从事重要工作。”
  慧择提示:休产假本来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但如果因为休假而保不住原有的工作,这对现代女性来说也是一件令人烦恼的事情。希望我们国家的产假制度能够越来越完善,而且真正把女性职工的利益摆在首位,将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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