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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传达贯彻医保改革思路

更新时间:2012-06-25 15:32
  【摘要】近期,保监会下发了通知针对国务院3月份发布的《医改“十二五”规划》的一些思路进行了贯彻传达,“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是核心思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的就医负担。
  “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6月19日,保监会向保险业发布通知,传达贯彻国务院3月份发布的《医改“十二五”规划》中的一系列创新性思路,其中这一项被视作最重大的政策破冰。
  利用庞大的、稳定的医保基金直接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在此之前,几乎无人敢于设想医改力度如此之大。一直以来,医保基金与商业保险的交集,只限于政府动用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通常扮演“配角”的角色。若能直接动用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则意味着一直以来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将迎来可靠的政策依据和财力支持。
  这一积极的改革信号于今年“两会”之后首度放出,此次保险监管部门正式发文向全行业传达改革精神,这份通知也因此被业内称作“商业健康保险有史以来获得的最重大利好”,其用意相当明确:契合医改步伐,争取政策支持,让商业健康保险全方位参与医改体系建设,为一直在夹缝中生存的商业健康保险赢得不可限量的发展空间。
  逾13亿人拥有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障,是三年前启动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俗称“新医改”)的基本目标:实现城乡居民“病有所医”,推动中国步入“全民医保”时代。
  但这仅仅停留在“保基本”的水平线上,城乡居民最为关切的重特大疾病,仍然是带给诸多家庭沉重经济压力的心头之患,城乡居民通过医保体系能够解决的经济补偿,仍然不足以缓解因重特大疾病引发的“看病贵”难题。
  因此,逐步提高大病报销起付线,让大病患者个人付费越来越少,成为新医改承载的另一项重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的就医负担,真正解决“看病贵”难题。
  三年医改路,已经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医保制度: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兜底,以商业健康保险和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为补充。
  但是,补充的角色毕竟只是一个配角。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在同步提升保障水平的基本医保体系之外生存,总是令商业保险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基本医保报销目录若有变动,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是否也要随之调整?基本医保大病封顶线逐步提高,商业保险是否也要随之调整产品定位?在夹缝中生存的商业健康保险,一直未能找到自身发展的明确定位和合理空间。
  从政府的立场来看,动用医保基金直接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意味着进一步盘活了医保基金的效能,打破了目前医保基金大病保障额度有限、短期内无法大幅度提升大病保障水平的局限,提高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障额度,拓宽参保人员的保障范围和大病病种,在解决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障问题上,发挥了商业保险“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从参保居民的切身利益来看,如果改革赋予公众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对接了医保基金的商业大病保险的自由,无异于减少了基本医保体系之外重复购买商业大病保险的可能,从这一点看,利用医保基金直接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不失为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人的政策设计,更是有效节省社会成本、优化医疗保险资源配置的重大改革。
  涉及13亿人切身利益的医保基金,来源稳定,规模渐增。政策坚冰已破,利用基金的一部分直接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令商业保险拥有了可靠的政策依据和财力支持,那么,接下来保险业要面对的,即是保险产品的匹配、配套政策的完善和保险监管的强化。
  参保人员需求各异,众口难调,什么样的商业大病保险能够迎合大众的最基本需求?商业保险机构显然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使用情况,研究制定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重特大疾病保险计划,综合考虑公众的筹资水平、产品的报销比例和保障额度。
  既然政府有意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实现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的一体化管理,那么,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内容和出台的时间,这一制约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关键症结若不能尽快解决,仍然会影响到实际的执行效果和改革目标的达成。
  慧择网提示:我国的医疗改革制度不断的完善,通过商业保险进行补充并不能满足要求,只有盘活了医保基金的效能,打破了目前医保基金大病保障额度有限、短期内无法大幅度提升大病保障水平的局限,提高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障额度,拓宽参保人员的保障范围和大病病种,才能更好的实现我国的医疗保障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