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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刑法》保险诈骗罪的一点思考

更新时间:2008-11-10 14:09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现行《刑法》中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均是源于《保险法》的规定,而《保险法》是对我国立法时保险制度及水平的一种反映,《保险法》的最新修订版也已是5年之前了,立法必然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这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成文法不可回避的问题。在现行的《保险法》中第24条明确规定,能直接请求保险人保险金赔偿义务的权利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通观保险发展有三大明显的阶段:一是萌芽阶段,这一阶段以火灾、船舶险为主。二是人身险阶段,这一阶段人身险得到长足发展。三是责任险阶段,以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欧美等保险发达国家最为活跃。

  《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以前,在我们的经济没有发展到对责任险有足够认识之时,没有一部国家法律赋予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也没有一个投保人会跟保险人约定转移自己的权利,在保险大多是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之时,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也就没有第二种形态。

  但是,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责任险有着很大改变,特别是以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实际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没有受益人这一概念的,如果第三者在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过程中,伴有保险诈骗的手段,是否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呢?有两种情况:一是第三者向被保险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手段夸大损失,然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这种可以认定为一般诈骗罪。另一种就是第三者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诈骗保险金。依据现行《刑法》,只能以主体的不适合认定为非罪,或主体不适合的犯罪未遂,或追究其它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