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工地安全保障措施 系好每一根“保险绳”
更新时间:2012-06-16 16:26
【摘要】近年来,更称事故频发,一例例血的事实耸人听闻,令工地成了惨祸的高发地。施工人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因提早防范,做好保险保障工作。
松花江路一小区内,一位维修滴水管道人员从高空坠下,身体重重砸在水泥地上,经多个小时的抢救,仍被宣告死亡;一位工人在平凉路某三层脚手架上拆除安全网时,因身体依靠的脚手架防护网横栏突然折断,导致其从高约5.4米的脚手架上坠落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施工人员在杭州路附近实施“过街楼”通道改造工程过程中,因电源线插座损坏被电击倒当场身亡;就在杭州路发生事故相隔几天,舒兰路一工地又发生惨祸,一位无电工操作证的作业人员在安装日光灯时触电死亡。
“资质”不是虚设的门槛,而是生命的保障
以上4例案件中,程某是承接松花江路滴水管道维修项目的负责人,如今不仅倾家荡产凑不齐赔偿款,还落了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他觉得委屈,其实不然。在明知自己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承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包的小区空调滴水管维修工程,如此“跨界”从业使他的责任不可推卸。
无独有偶,在第二起案件中,正是由于承接脚手架搭设的装潢公司并不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违反毛竹脚手架搭设的相关安全要求,在施工中使用枯脆的毛竹进行搭建,才导致其无法承受人体倚靠之力,酿成惨剧。后两起触电案件的成因则也颇为相似,皆是承接方无有效资质或被害人无操作证书造成了无可挽回的错误。
一张“许可证”清楚划分着“意外”与“责任”的界限,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有无“资质”首当其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检察建议寻找类案根源
这些案件中,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合同、劳资纠纷暂且不论,就工程质量和安全而言,其威胁不言而喻。此外,30万元以下以及无报建、无报监的小型建设工程脱离了建设程序,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空白区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的多发领域。根据本区内建筑装潢行业转包和挂靠行为日趋隐蔽化、施工事故频发的状况,杨浦检察院向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制发了《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指出,虽然法律对转包和挂靠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阳奉阴违现象屡见不鲜,不仅破坏了建筑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也使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极大的隐患。建议建交委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告知各企业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将可能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其中,特别要将30万元以下、无报监、无报建、无施工许可证、无资质或超资质施工的工程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形成全面、科学的安全监管体系。
要严格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但检察官发现,在杨浦检察院办理的4起案件中,有两起存在无证操作现象。因此检察官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专题学习讨论。对检察建议书所述四起案例进行了专门分析,并对建议书进行了深层次讨论和剖析,他们认为将通过全面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建议所提出的诸多具体措施更好地杜绝危急人身安全的责任事故再次发生。据悉,杨浦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发出至今,区内未再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慧择提示:安全保护措施的缺失以及当事人自我防范意识的淡漠是工地事故频发的突出原因。做好自我保护,提前购买责任保险,既为自己,也为家人做好保障工作。